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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冬梅诉中国建行淮安市西马路分理处、中国建行淮安市两淮分理处、中国建行吴江盛泽支行财产损害纠纷案

  被告西马路分理处辩称,取款人向被告支取该笔未到期存款时,向被告出示了户名为原告蒋冬梅的定期一本通存折和身份证,被告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对此进行了审查核对后才向取款人支付该笔存款,而且取款人提供的密码与存款人预留的密码完全一致。故我行对该笔未到期存款的支取已尽到了审核义务,该笔存款被提前支取是原告蒋冬梅的过错所致,请求驳回原告蒋冬梅对我行的起诉。
  被告两淮分理处辩称同上。
  被告盛泽支行辩称,被告在为原告蒋冬梅办理挂失业务时不存在任何不当行为,原告蒋冬梅在被告为其办理了书面挂失手续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未延误客户报案时间。同时,原告蒋冬梅的80000元存款在原告蒋冬梅办理口头挂失前已被支取,且该笔存款被支取与我行的操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我行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西马路分理处和两淮分理处在办理提前支取存款业务中,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职责,并无疏忽和过错,依法不应向原告蒋冬梅承担任何责任。被告盛泽支行在受理原告蒋冬梅的挂失申请前,原告蒋冬梅的80000元存款已被支取,盛泽支行不应对80000元存款损失承担责任。被告盛泽支行未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即受理了原告蒋冬梅的挂失手续,致使原告蒋冬梅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往返吴江市4次,造成原告蒋冬梅一定的差旅误工等损失,被告盛泽支行存在过错,对此损失被告盛泽支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蒋冬梅所诉的存款被支取的事实,其直接责任在于原告自身疏于保管,故原告应对其存款被冒领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蒋冬梅对被告西马路分理处和被告两淮分理处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盛泽支行赔偿原告蒋冬梅损失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评析】
  
  本案是一起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正确处理本案需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金融机构对存款冒领人提供的资料所负审查义务的限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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