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争论性”。介绍或分析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争论性。法理学注重抽象思辩,很多内容是涉及法的终极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秩序)以及法律流派的观点(如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所以适当引用有争论性的案例可以启迪学生的思考和辩论能力。如“王海打假案”中打假英雄王海以赢利为动机的打假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再如,抢劫赌徒所赢的赌资是否违法?还有,强奸案中受害人不愿意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时公安机关能否主动介入?
第四是“实际性”。有些案例应该体现部门法知识,具有实际性。这样才能做到联系部门法与法理学,同时激发学生对部门法知识的求知欲。如 “孙志刚案”、“齐玉苓案”可激发同学们学习
宪法的积极性,“杜培武案”则可激发同学对
刑事诉讼法和
宪法的学习热情。
第五是“简要性”。要求引入的案例不能完全照搬司法判例,而应进行简化加工,去掉无关紧要的部分,留下必不可少的部分,能说明所要讲授的关键知识点即可,否则,将冗长的案情介绍完后,就已到下课时间了。
第六是“生动性”。要求引入的案例基于现实生活,有鲜活的人物和事例,这样可以提高同学的兴趣,缩短理论与现实之间的距离。
第七是“广泛性”。要求引入的案例具有广泛性。法理学中的案例应该是比较广泛的,不局限于实际司法审判中的案例,甚至历史典故、法学观点争鸣、文学人物事件都可以作为案例来进行分析和讨论。
为适应案例教学的需要,作为法理学的授课教师,要能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广泛收集资料,寻找合适的案例材料,并且在课堂上多进行引导和解释,以此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强学生和老师的双向交流,可谓“一石三鸟”。
(二)在法理学教案中增加案例分析或编纂相配套的案例教学资料。
一本好的教材对于教学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由于教学的对象(学生)的层次、类别、学习能力等不尽相同,不可能找到一本适用于所有学生的教材,即便是针对某类学生而编的教材,也会因每届学生情况的不同而使得教学的效果不同。这就需要授课教师结合学生的实际对教材进行处理,在备课和编写教案时增加案例分析,或编纂相配套的案例教学资料,当然,编写时要注意把握必要性和实用性,即主要针对教学的重点和难点来编写案例,而非为案例而案例、搞形式主义,可编可不编的就不编,这样才能做到精简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