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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之我见

  (三)师资安排不当
  很多学校往往从相对固定的角度考虑来安排法理学授课教师,其实这种安排弊端很大,因为教师长期教授法理学一门单一的课程,久而久之,就习惯于从抽象的角度来理解法理学,而缺乏从形象的角度去思考法理学,加之缺乏对部门法的深入学习和把握,因而在讲授时难以充分弥补从抽象到抽象这个缺陷,使得学生学习起法理学来觉得枯燥难懂而没有兴趣,学习效果可想而知。没有部门法的具体知识做平台,要想教好法理学、学好法理学是不可能的。
  (四)教学手段落后
 “一根粉笔、一本教材”是传统课堂教学的真实写照。和多媒体教学手段相比,传统教学手段缺乏生动、不够直观而且板书浪费宝贵的课时,采用课件教学则既生动直观又可节约板书时间。由于物质设备条件的限制或是教师积极性的缺乏,很多老师还是喜欢停留在“一根粉笔、一本教材”的传统课堂教学手段上而裹足不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那么,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呢?
  二、解决上述弊端的办法
  (一)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理学课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在英美法系国家,某种意义上而言,学习法律就是学习一个个的判例,这无不说明具体案例对于学习法律的重要性。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在校学习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方法。而在法理学教学中,引入案例分析可以让学生观察到法律概念如何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法律如何从抽象走向具体,或从具体走向抽象;案例分析还可以引导学生思考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有何关系等等。此外,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理学课堂还有助于加强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够增强同学间的相互交流,改善师生双边活动,最终高质量地完成教学目标。
  那么,是不是任何案例都适合于法理学教学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法理学课程中引入的案例要满足“七性”。即:
  第一是“基础性”。法理学课程是法学的基础课程,所介绍或分析的案例应该是能够反映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基本法律制度的案例,这样才能加强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比如反映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效力、法律解释、法的适用、法律责任、法与道德的区别等方面的案例就比较好,能满足“基础性”。
  第二是“逻辑性”。要求引入的案例和所要讲授的法理学概念、原理、规则、制度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和针对性,而不是例子归例子,概念归概念,两者之间风、马、牛不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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