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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之我见

法理学教学之我见


陈勇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
【全文】
  法理学这门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如果把法学这门学科比作一幢高楼大厦,那么法理学就是构筑这幢大厦的地基,如果地基不稳,整幢大楼就会倒塌。因而,法理学的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作为一名法学教师,在讲授法理学时,大凡会对目前我国法理学晦涩深奥的教材语言和僵化的教学模式有着很深的体会,主要表现在因缺乏适当的案例使得课堂教学与社会实际严重脱节,因排课时间和师资安排不恰当使得教学效果不佳。笔者想结合自己以往的教学经验,谈谈对法理学教学的一些看法,不当之处,还请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一、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
  法理学教学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掌握法学体系的基本范畴,在为学生学好法学专业的其他课程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因为法理学内容过于抽象,加之教学时间大多安排在第一学期,学生因缺乏部门法基础而难以理解,故教学效果往往不佳。教学中常存在这样一些弊端:
  (一)教材严重脱离实际,不便于教学
  纵观目前国内各种版本的法理学教材,大都存在以下问题:一、偏重知识的灌输而缺乏对知识应用的训练,表现出极强的教条化和纯粹知识化倾向,不仅学生难学,教师也难教,教师的讲课往往习惯于从抽象到抽象,久而久之,学生会因法理学内容枯燥乏味而失去学习兴趣,学生对教材除考试外别无他用;二、因缺乏合适的案例分析,使得法理学教材与部门法及司法实践严重脱节,法理学教材大多是通篇理论阐述,成为各种概念、原则、原理的堆砌,内容过于抽象使得学生难以主动学习;教材内容与实践的脱节,还导致学生只会就法论法,法律实践能力明显不足,在走向社会之后,不能做到很快适应所从事的法律实际工作。
  (二)排课时间不恰当
  很多学校开设法理学的时间大都是在第一学期,然而由于学生在第一学期尚未学习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劳动法、立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诉讼法等各部门法学,由于没有具体知识的支撑,使得法理学的教学相当困难,教师即使举了例子也因学生没有部门法的基础而难以理解,比如教师举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案例或侵权行为的例子,而学生缺乏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基础,因而难以理解这些案例所蕴含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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