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五十四条对知识产权的适用除外作出了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可见,在知识产权领域,需要正确地区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的取得和合法行使,应当由知识产权法来调整,而如果一旦知识产权被滥用,则
反垄断法就应当加以干预。
三、适用豁免的对象和草案中的相关条款
当今各国反垄断法都有适用豁免得条款,其法律形式灵活多样,完全依各国的国情而定。由于一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和竞争政策不同,
反垄断法的豁免条款也可能有所不同。在
反垄断法的三大规制制度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于具有主观恶性且对竞争秩序的恶劣影响,各国一般较少予以豁免。因而主要的豁免对象限于限制竞争协议和企业合并:
(一)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
限制竞争协议又称为卡特尔协议,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或组织,为了共同的目的,通过限制价格、限制产量或者分割市场等手段达到限制竞争的协议。这种协议是一种协同一致的限制性竞争行为,是典型的
反垄断法禁止的企业行为。然而,并非所有的卡特尔都是有害竞争妨害效率的,对于那些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卡特尔,许多国家的
反垄断法都予以了豁免。例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了对五种卡特尔的豁免。在俄罗斯的《关于在商品市场中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的法律》的第六条第三项同样规定了对有关卡特尔的豁免,“如果经济实体能证明其所达成的本条所述协议具有正效应(包括在社会经济范围内的正效应),超过对特定商品市场的负效应,则这些协议被视为合法。”
草案的第十条也对卡特尔豁免做出了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是为实现下列目的之一,并且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不适用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6)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由此可见对于卡特尔的豁免,
反垄断法一般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