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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盟标准的反垄断法分析

  (五)企业联盟通过不公正的标准化认证排斥竞争。企业联盟的标准成为市场通行的标准之后,他的标准管理机构就具有了标准产品认证、质量认证的事实上的权力。固有的市场优势地位使得企业联盟很容易在标准认证的过程中无法做到客观、公正地对待其他市场竞争者,利用这项权力排斥竞争。典型的案例就是ASME诉Hdrolevel案。
  在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ASME) Vs. Hdrolevel一案中,ASME是由9000多家成员企业所组成的协会,它在技工领域颁布了400多个规章和标准,虽然ASME的标准仅具建议性,但因为联邦、州、地方管理都要以它为参考,故具有很大影响。一个名叫Mcdonnell &Miller (M&M)控制了燃油裁断装置工业。在六十年代中期,Hydorolevel公司引进了一个革新的截断装置,为了具有竞争力,这项新设计需要得到ASME的赞同。由于Hydrolevel公司的新产品将对M&M公司的垄断地位提出挑战,而M&M公司的副总裁又是负责对该项技术进行认证的ASME下属委员会的副主席,而下属委员会的主席是M&M附属公司的副总裁。因此,这两位M&M公司的内部人(Insider)立即采取行动来避开Hydrolevel革新设计的威胁,他们给下属委员会写信认为Hydrolevel公司的产品不能提供积极有效的担保,原下属委员会在两位主席和副主席影响下支持了信的内容,拒绝给Hydrolevel公司产品认证,于是Hydrolevel提起反垄断诉讼,最高法院认为Hydrolevel的革新产品符合ASME的安全标准设计但被拒绝认证,由于ASME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而且这项拒绝认证是在相关者没有回避情形下做出的,因而构成了限制竞争。
  以上笔者归纳的五种有关企业联盟标准的反竞争行为是在国外标准化实践中对该类行为不完全的概括,仍然需要随着标准化实践的发展而进一步的总结和充实。鉴于利用企业联盟标准从事反竞争的问题是当今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实行“新全球主义”战略的重要策略,我们在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对这些反竞争行为进行详细的分析并研究具体对策。
  三、反垄断法的分析路径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反垄断法理论认为对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分析各类反竞争行为的基本前提。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联盟标准中的反竞争行为,对其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结合标准技术和标准产品两个市场 来分析。
  在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中,产品的替代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技术的专利化就是为了解决的工作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同一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因而可能产生不同的专利技术。如果一项专利成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唯一方法,则该专利持有人即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因此也没有替代性可言。但这样的专利毕竟是少数,就企业联盟建立的标准技术而言,该技术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但是企业联盟标准体系的建立使得其具备了一种规模优势,1+1就可以大于2,这种优势也可能产生上述的各种反竞争行为。因而在判断标准技术的相关市场时,企业联盟对待该市场中的其他可替代性技术的态度需要反垄断执法机关仔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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