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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盟标准的反垄断法分析

  这个案例充分反映了知识产权人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垄断性和技术标准开放性这对矛盾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非法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正如经济学家告诫的一样,知识产权人管理知识产权的“目标应该是选择能使你的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条款,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去保护知识产权。” 戴尔公司们也确实遵循了经济学家的教诲,问题是在这样一种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时,如果一味追求甚至是用欺诈的手段追求个人利益,那么法律就必将出面制止。
  (二)联合拒绝新成员加入的反竞争问题。拒绝进入意味着一些企业的技术将被排除在标准之外,因此产生了一个问题是,那些被排除的企业能否依据反垄断法主张受到非法的联合抵制。对于这个问题,经济学学者认为如果允许对所有企业开放标准联盟,则可能产生标准制定组织的过度进入(overinclusive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后果,这种后果造成的成员过多可能影响效率,更可能影响整个产业创新动力的丧失。 而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如何保证竞争的充分和有效,因此“反托拉斯关注的是,在一个新经济产业中,在某个市场上拥有垄断份额的企业可能寻求以什么方式挡住新进入者。” 而标准的竞争实质上是技术的竞争,在位的标准技术持有者更希望保持它们在标准中牢固的一席之地,而不愿意看到有更先进的技术进入与其竞争,因而众企业制定标准时可能联合起来抵制新技术,阻碍新技术进入市场,损害竞争秩序。有关该行为最著名的案例就是Allied Tube案。
  在1980年前,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NFPA)在其制定的《国家电子法案》(National Electrical Code,NEC)中要求在高层建筑中必须使用钢制导管,这一要求被许多地方政府接受为标准。Allied Tube & Conduit公司在随后研制了一种可以替代钢管使用的塑料导管并对NFPA提出采用建议, NFPA决定在1980年成员年会上投票表决是否采用新产品并修改标准。在年会之前,钢管生产商联合起来贿赂该协会的会员,最终年会以394票比390票否决了Allied Tube & Conduit公司的提议。在之后的诉讼中,最高法院最终判定钢管企业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该案中钢管生产商的联合行为目的是阻止新的技术产品也就是可以替代钢管的塑料导管进入市场,实际上阻碍了竞争并妨碍了科技进步对社会的贡献,且使用了贿选的方式,可以说是一种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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