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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盟标准的反垄断法分析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看出,企业联盟标准作为事实标准的一种,体现了市场选择过程灵活高效的特征。然而笔者认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表现一种标准化不同阶段的概念,即在由于领导地位或市场竞争形成事实标准之后,经过正式的机构选择,成为法定标准。同样的企业联盟标准与法定标准的关系也是一样,虽然人为地选定标准存在一些缺陷,但在经过市场化筛选以后经过法定机构选择就可以更好地结合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功效。但是问题在于,在官方选择之前,无政府状态的市场化过程往往会出现市场主体道德的沦丧,从事各种各样的反竞争行为,损害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而反垄断法的缺位则使得这一后果更加严重。
  二、企业联盟标准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的反竞争行为
  依据笔者对企业联盟标准的理解,企业联盟实质上是在市场驱动下形成的成员企业利益共同体。企业联盟标准的形成是行业内掌握核心技术的若干企业联合协商的结果,这是由于他们互相很难依靠技术优势打败对手,因而需要彼此之间的合作和协商。技术上的同盟很容易发展成为价格同盟,来限制产品的市场竞争。在标准确立后,标准的拥有者由于在标准的研究方面具有其他企业不可比拟的优势,因而形成在某一领域中标准的拥有者利用产品的标准优势,实现事实上的技术垄断,并利用这种垄断来限制竞争或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正如亚当•斯密说过的:“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 不论这些企业有多么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也不论他们是否已经过足够的市场竞争成为了可以在某些产品生产技术方面独当一面的“技术巨鳄”,联合协商的行为本身就足以触动反垄断主管机构的神经。在国外的实践中企业联盟标准的形成过程也确实引发了诸多反竞争的问题,这些问题并不同于普通的知识产权滥用,而是与标准的特征密切相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企业联盟标准形成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反竞争行为进行分析。
  (一)设置专利陷阱。行为方式体现为在标准设定之初不披露或有意隐瞒有关技术的专利信息,而在标准实行一段时间以后突然主张该技术的专利权。这种行为并不单独表现在企业联盟标准的设立中,在法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因为一般是单个企业所为,可以说是最典型的标准化中的反竞争行为。企业联盟中的成员也可能再加入联盟之初从事这种行为。最著名的案例就是Dell案 ,1994年Dell公司参加了一项为声频电子标准联合会(Video Electronics Standards Association, VESA)制定主题是CPU和外设之间传输指令的技术标准。VESA在标准提案时要求参与各方申报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当时的Dell公司代表曾两次声明“该标准提案没有侵犯Dell的知识产权”。而实际上早在三年前Dell已经获得了其中一项技术的专利权。随着标准技术的推广,Dell公司却声称标准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寻求司法途径主张专利权许可使用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反垄断仲裁庭最终作出裁决认定Dell公司违背诚信原则,违反了标准化组织内部的规定,故意不披露知识产权,驳回了Dell公司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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