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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盟标准的反垄断法分析

  在独占垄断标准的情形下,标准的形成过程可能是一个核心技术优胜劣汰极端化的过程,或者说是市场主体“冒尖儿(tipping)”的过程,但更多地原因是企业对新兴市场的先占以及持续的规模、技术优势和正确有效的标准策略。 除了上述由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Intel公司的微处理器结合的“WINTEL”标准以外,还有就是起诉我国华为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美国思科公司的路由器标准等。在现代大多数的技术领域,单个企业已经很难拥有这种独霸核心技术的优势了,因而不可能成为标准的主流形态。
  由于上述法定标准的低效性和独占垄断标准的个别性,企业联盟标准逐渐成为标准的主要实现形式。其经济价值在于:
  (1)设定程序的灵活性可以最大程度适应新兴技术领域的发展。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若采用法定标准的话可能在技术还没被选定为标准的时候就已经被淘汰了,最好的一个例子就是美国花了大约十年时间才建立一个数字化电视的标准。 而企业联盟标准由于其灵活的设定程序,可以随时地更换标准中某些过时的专利技术,因而不存在这个问题。
  (2)企业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先进技术加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比较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推广。知识产权与标准相结合的重要后果在于将使知识财产所有者获得他们之前所无法获得的市场力量。 因此标准制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对于知识财产所有者来讲尤为重要。法定标准制定机构回避知识产权技术的本性使其无法制定吸引高新技术的加盟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此相反,企业联盟标准是由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所签订的“私有协议”,这决定了企业联盟成员的利益在其标准制定中是优先考虑的。此外先进技术与标准的结合,可以使更多的消费者有机会享受到高科技产品。
  (3)企业联盟标准的制定过程是一个通过市场竞争的选择过程,可以更好的体现行业内的尖端技术。法定标准的形成依赖于法定机构的选择,而实际操作者是其中的公务员。这种人为的选择产生的经济学上的“锁定效应(lock-in effect)”和“孤立效应(orphan effect)”可能是一把双刃剑:他可能选择“价廉物美”的技术,也可能选择“质次价高”的技术。而标准一旦确定对于市场来说就是无法逆转,两种效应同时产生可能致消费者于不利益。企业联盟标准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虽然这种标准似乎也是人为的产物,但不要忘记并不是所有技术所有者都可以加入这个“联盟”,能够参与联盟标准的制定必然是该行业内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实际上在标准制定之前已经经过了市场淘汰的过程。否则,即使能够加入这个联盟,最终也可能无法经过市场的考验,成为通用的“事实标准”。因而,企业联盟标准可以说是市场选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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