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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法律规定中的性别立场

  二、强奸罪的客体与“违背妇女意志”
  关于强奸罪有着长篇累牍的理论与争议。围绕客体和“违背妇女意志”的争议最为激烈。
  强奸罪的客体到底是什么?学术界观点很多,大致有以下几种:1、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性。2、妇女不与他人性交的权利。3、妇女的性的权利。4、妇女绝拒与其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权利。5、女性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6、妇女性的自由权利。
  如果我们把强奸罪只理解对女人的侵犯,那么在这个问题上就会始终如雾里看花,总是有一层不清晰的印象。如果我们站得高一些。把这种行为看成是对人的侵犯,就会比较明了。本来,性是男女双方的行为。作为受害人的女性在强奸罪中所遭受的痛苦一是由性行为导致的身体不适之痛苦,二是个人阴私的暴露所带来的耻辱。两者合在一起,即构成强奸罪的复合客体——隐私权和性愉悦权。人类的性行为是充满愉悦的,谁也没有权利将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即便是为了生育繁衍的目的来破坏这一性权利也是不能接受的。当然,我们不可能把所有侵犯性愉悦权的行为都归结为犯罪,只有严重破坏这一性权利的行为才应该由刑法来调整。而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其中就包括身体的隐私权,强奸者以不经允许的方式接触他人的身体隐私部位,当为法律所惩罚。
  侵犯性愉悦权严重的标准应由法官综合时间、地点、双方关系、受伤害的后果等是因素加以认定。对隐私权的侵犯则以客观标准为依据。隐私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有三种形态:一、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二、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三、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阴私包含在隐私之中。阴私是指:1、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2、有关人体的秘密。强奸罪侵犯的即是受害者的阴私权,即受害人的不愿让别人知悉的自己的身体的一起情况。
  “违背妇女意志”在强奸罪的认定中被认为至关重要,对其意思的理解也是林林总总,不一而是。主要有:(1)指妇女不愿性交而强行与之性交。(2)指由于犯罪分子的强制行为,迫使被害妇女在性交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反抗,而违背妇女意志所发生的性交行为的心理状态。(3)指使用强制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妇女处于违背自己意志但又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的一种状态。(4)是违反法律规定和共产主义道德原则,违背具有责任能力的妇女以自己的愿望要求为目的支配,制约自己的性行为的自由权利而强行发生的性行为。(5)违背妇女不愿意发生非法性关系的意志。(6)在妇女没有性交目的,并且不愿意与合法配偶以外的任何男子实现这一目的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7)指犯罪主体强行地违背妇女不同意与之非法性交的意志。妇女的认识错误往往会带来一些理解这一问题的困惑。
  案一,某甲(女)上班时因匆忙误将自己宿舍钥匙锁在屋里,深夜下班无法进门,遂去往男友宿舍,打算从窗户爬进去住一晚(其男友宿舍在一层,某甲的宿舍在高层)。到了以后,见房门未上锁,以为男友出差已提前归来,而事实上是男友的同事某乙(男)因搬家而在此暂住一宿(某乙电话征得某甲男友同意撬门进屋)。某甲没有开灯摸黑爬上床去,并抚摸某乙。某乙半梦半醒之间与某甲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清晨,某甲发现并非其男友,遂告某乙强奸。  案二,某日凌晨,孙某(男)饮酒之后去本厂女工宿舍,在推门进宿舍时,将尚在熟睡的女工赵某惊醒。赵某以为站在床边的孙某是自己的男朋友,便说了一句“站在那儿干啥”。此时,孙某意识到赵某将自己当成了其男朋友,随即走到赵某的床边,先亲吻、搂抱,后脱去赵某的衣服,将其奸淫。当赵某发现孙某不是自己的男朋友时,高声呼救,孙某仓皇逃走。后被抓获。  因为“妇女的意志”是一种心理活动,因此不可能直接得以获知,尽管有人认为内心活动总要以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但外部行为内心活动的联系我们还是无法客观地认定。也就是说,通过外部行为认定其内心状态如何永远是一种主观臆断,永远不会达到清晰无误的程度。正因如此,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一种看似明白其实无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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