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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新经济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互动

  (3)标准技术的“相关市场”
  如果说法律原则为矛盾的解决找到了方向,那么明确的法律规则就是解决矛盾的最终利器。反垄断法理论认为对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分析各类反竞争行为的基本前提。因此,在构建法律规则之前,需要认真思考的是新经济条件下标准技术所处的“相关市场”。
  笔者认为,在技术的标准化过程中,“相关市场”的界定需要结合标准技术和标准产品两个市场 来分析。
  在相关市场的界定中,产品的替代性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技术的专利化就是为了解决的工作生产中遇到的问题,同一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因而可能产生不同的专利技术。如果一项专利成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唯一方法,则该专利持有人即处于绝对垄断的地位,因此也没有替代性可言。但这样的专利毕竟是少数,就大多数的标准技术而言,该技术并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但是它可以通过建立“专利池”(patent pool)的方式使得其具备一种规模优势,1+1就可以大于2,这种优势也可能产生各种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反竞争行为。因而在判断标准技术的相关市场时,标准技术持有人对待该市场中的其他可替代性技术的态度需要反垄断执法机关仔细分析。
  标准产品在这里实际上和专利产品的意义是相同的,因为标准就是由专利组成的。研究专利产品的替代性问题,不仅需要考虑依据其他类似专利或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替代性问题,也需要考察立法者对“反向工程” 的态度。
  (4)构建法律规则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认识了标准技术“相关市场”的特征之后,对于具体规则的设计,笔者认为应当考虑三大因素:技术标准的市场影响力、技术标准的市场份额以及本行业技术的平均更新速度来确定。
  1、技术标准的市场份额
  技术标准在市场中的份额越大,其所可能引发的反竞争风险就越大。其中的道理和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控制一样,即使企业合并是正常的市场行为,一旦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同样会吸引竞争主管机关的眼球。在技术标准的市场中,如果标准已经成为市场中唯一的或是少数的几个“领导技术”,则它们便会有动力去实施反竞争的行为。在这个时候,需要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同时作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愈发减弱而反垄断的控制应当愈发严格。
  2、技术标准的市场影响力
  技术标准的市场份额往往和技术标准的市场影响力是成正相关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一项技术标准并不拥有绝对优势的市场份额但却有绝对优势的市场影响力。在这种情况下,规则的设计应当考虑相关行业的特征,因而会更加复杂。但与市场份额因素相类似的,越具有市场影响力的标准技术知识产权法对其的保护就应当越发减弱而反垄断法对其控制应当愈发的严格,其中分别体现在知识产权法对其许可费的严格限定以及反垄断法将其列入“必要专利”的可能性将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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