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主体利益分析
标准的形成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就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而言,包括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产品消费者。而在知识产权标准化的过程中,不仅增加了标准制定机构这一特殊的主体,而且其中的不同主体可能发生角色重叠的情形,这更增加了其中利益结构的复杂性。只有对矛盾各方利益诉求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我们才能清楚的分析各个主体的行为动因以便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
(1)知识产权人——标准技术的所有人
对于知识产权人而言,垄断的知识产权是他们获取利益的工具。经济学家们一般都研究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市场主体的利益,因而在指导知识产权人如何管理知识产权时,他们认为“目标应该是选择能使你的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的条款,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去保护知识产权。” 而标准化对于知识产权人而言,无疑是一个可以利用的工具。知识产权标准化的实现就意味着该技术标准将成为市场后进入者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而知识产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是在标准化之前不能比的,因为标准帮助他们扩大了垄断的范围。这种利益可能表现为“合法的”许可费,也可能表现为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拒绝交易、捆绑销售、价格歧视、过高定价等,同时也会出现体现标准化程序特征的反竞争行为,例如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专利联营(patent pool)、故意不披露知识产权信息、保护旧技术标准恶意排斥新技术等。后两种情形可能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因为他们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对于第一种行为,即垄断许可费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垄断的合理性,似乎并没有引起关注。问题是,知识产权与标准结合以后,它的应用范围被大大推广,原先合理的垄断许可费在新的情况下是否依然合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毫无疑问,标准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放大器”,而这种利益的“放大”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其他相对主体利益的“缩水”,这样的利益结构失衡,需要什么样的制度来矫正呢?
(2)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标准技术的使用人
标准中所涵盖的技术使用者一般既有可能是该标准产品的竞争对手,也可能是与标准产品的兼容的产品(compatible products)的制造商。例如,早期的微软公司曾经希望获得苹果公司对Macintosh系统(在当时可谓是独占垄断标准)的授权,在被拒绝后才研发了Windows系统,二者之后成为了竞争关系。而一些独立的硬件制造商,如显卡、声卡、硬盘等硬件制造商,他们也希望获得苹果公司的授权以使他们的硬件产品与苹果电脑兼容,遗憾的是苹果多年以来一直保持着封闭的,自成体系的一套产品系统。在这里,微软公司和兼容产品的制造商都曾经希望成为苹果标准技术的使用人,他们的利益定位在于,一方面他们希望获得现有的最先进的技术来生产产品,或者研发新技术,另一方面它们又不希望支付过高的许可费用。所以他们最愿意做的事情就是在标准化过程中搭“公共利益”的便车。受到利益的驱使他们也可能做出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至于其中的具体情形,已超出本文讨论范围不再赘述。
在科技创新不断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完全可能在某一特定的场合成为知识产权人,但是在标准技术竞争的生态环境中,一旦你丧失了标准的话语权,受制于标准技术所有人,可能永远都只能处于产品利润食物链的尾端,这也是“赢家通吃”的一种反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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