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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新经济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互动

  一、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及其内在矛盾
  知识产品在现代经济中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作为精神领域的生产成果,它是一种非物质化的产品,具有高生产成本和低复制成本的特征,因而在实现其效用时,便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一方面知识产品生产者耗费了高昂的代价取得了创新,另一方面其他人可以无限制地复制和取得这种成果。权益的失衡需要制度来矫正,知识产权的合理垄断制度应运而生。这一过程正如熊皮特所解释的:“垄断的情形与研究开发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它与创新一致,符合公共产品的性质,其供给必须受到一套专利体制的鼓励。” 也许正是因为这种对创新者个人利益的鼓励,使得现代科技有了继续前进的动力。
  然而熊皮特的话锋一转:“这种专利体制的弊病在于,鼓励研究开发的同时却阻碍了创新的扩散,并因此创造了非竞争的环境。” 技术一旦被垄断,则垄断的地位很可能危及社会利益,不仅仅是高额垄断利润的攫取,同时也妨碍了先进技术的普及。因此,专利制度的功能不应当仅仅在于保护个体创新的积极性,而且更应当着眼于促进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专利是存在于社会和发明者之间的一种纯粹性的契约。如果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向发明者提供保证,那么,发明者就应当公开自己维护的技术秘密。这正是一种平衡原则。”
  当人类社会进入到新经济时代之后,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厂商的经营战略发生重大的转变,价格和质量已经不再是影响商业竞争的首要因素,左右胜负的是厂家所拥有的,业界通用的技术标准。“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技术,超一流企业卖标准”这句话贴切地反映了新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实力的实际状况。标准技术成为企业占据制高点的有力武器,多项技术组合成为的标准则成为少数厂商共享的“私有协议”。此时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了企业竞争战略的一部分。
  依据标准化的原理,技术标准经济功能在于它可以增进产品的兼容性或互联性,通过扩大网络为用户产生更大的价值。同时,技术标准减少消费者面临的技术风险,从而加速技术的普及。 可见,即使标准的分类中有将标准分为开放性和封闭性的标准,但很显然这种分类更多的是考虑标准中知识产权人的意愿。就技术标准本身而言,它的公共产品性质 决定了它的开放性,因而技术标准的使用如果成为“私有协议”的话,则必然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当开放的技术标准遇到垄断的知识产权时,矛盾就来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还是促进公共利益?虽然在技术标准制定的早期阶段,标准制定机构可以回避这个问题,因为他们更多的是采用非专利技术的优秀技术来避免许可问题。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同的先进技术日益的紧密结合,在标准制定时已经无法回避知识产权的问题。矛盾的解决,需要我们认清矛盾漩涡中涉及的主体以及他们各自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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