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新经济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互动
陈鸣
【摘要】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技术标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在技术标准的法律关系中却出现了传统法律调整路径无法解决的矛盾。本文首先阐述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之间内在矛盾,并通过对标准化过程中相关主体利益诉求的分析,试图以重新构筑利益分配模式的途径寻求应对知识产权标准化危机的法律对策。在这一过程中,笔者认为在新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必须重新审视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互补式互动关系,应当基于知识产权“有限保护原则”原则和反垄断法的“关键设施原则”实现新型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嵌入式互动,以此构建解决标准化过程中利益失衡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新经济;标准;利益平衡;知识产权;反垄断
【全文】
绪论
“新经济”一词最早出现于1996年美国《商业周刊》中,指的是即将到来的以信息和通讯为主导的新的经济形态。波斯纳在定义“新经济”的时候将新经济归纳为三大类产业:计算机软件的制造;互联网企业(互联网接入提供者、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者、互联网内容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以及为前面两个产业提供支持的通讯服务和通讯设备。 由此可见,新经济具有知识经济和网络经济的双重特征,而对应的两个基本经济现象——知识产品的稀缺性和网络经济的外部性,又分别表现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技术标准的推广。然而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同时又存在着显著的内在矛盾——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技术标准的开放性之间的矛盾。传统观点把知识产权看成是“私权利”,体现个体利益,而标准由于其适用的统一性需要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以实现公共利益。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认为,作为生活的基础,利益是社会生活中唯一、普遍起作用的社会发展动力和社会矛盾根源。 法律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平衡与协调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冲突,通过制度的力量来推动经济的发展。因此,如何在法律层面上实现标准化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同时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在应对标准化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危机中扮演怎样的角色,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在论述之前,需要对本文论述对象进行必要的界定。在广义的标准定义范畴内,以其实现目的分类,有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等。而狭义的标准一般就是指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按照实现方式不同,又可分为法定标准(de jure standards)和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s)。法定标准是指经过标准化组织的法定程序选择、确定、公告、建立并管理的标准。事实标准是指没有任何官方或半官方机构选择,由厂商自发形成的标准。笔者认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并不一定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它们可能是表现一种标准化不同阶段的概念,即在由于领导地位或市场竞争形成事实标准之后,经过正式的机构选择,成为法定标准。本文中技术标准并非特指法定标准或事实标准,而是泛指标准化过程中的技术标准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