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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

[11] 这是科斯对企业的诠释,被视为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甚至正统观点。
[12] 在股份公司中为股票,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仅为出资额。
[13]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五种公司形式: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企业。
[14] 1951年政府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15] 1954年政务院颁布《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这种公私合营企业实际上是有限公司。
[16] 1988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是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17]法定资本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采用,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滥设。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日益遭到质疑,而且许多学者主张公司法修改应该引进折衷资本制度,或者授权资本制度,一旦这些建议被采纳,将会减少公司设立的难度。
[18] 公司是资本运作的组织形式,其目的是使这些资本在运作过程中增值,而此种运作,势必引发资本的流动。故即使注册资本真实,经营过程中也很难避免其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将资本转移出去。注册资本的不实和虚假出资更加重这种风险。
[19]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参见(时建中.论关联企业的识别与债权人法律救济[J].政法论坛.2003,(5).43-62.)
[20]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国有独资公司确立对公司人格独立构成很大的冲击,这种冲击的负面作用之一就是表现为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但基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性,笔者在《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及完善》一文中有专门论述,这里暂且不作为论述的重点。
[21] 目前此类经济现象十分普遍,这种经济现象存在的原因在于我国尚未规定单独的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为了既发挥有限责任制度有关资本募集和管理优势,防范股东多元化的负面因素,投资者往往希望通过亲密的家族利益、朋友关系等人合因素来维系公司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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