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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

[②] 关于有限责任产生的优越性论述非常之多,虽然在语义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基本一致。如(林秀琴.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经济学思考[C].公司法律评论(2003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9-58)一文中曾指出,有限责任制在经济上具有(一)减少交易成本;(二)促进高效的资本市场;(三)鼓励投资,促进交易;(四)有效分配风险。
[③]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ion is the greatest simple discovery of modern times. Even steam and electricity are less important than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ony Orhnial edited.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Corporation, Croom Helm, London Comberrra, 1982,p.42.)此文被多部著作和论文引用,如((Janet Dine,company law,[英]珍妮特.丹恩.公司法[M]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2.1)。只不过在译文上存在一些差异而已。有时也被翻译为“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就连蒸汽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李岸曰 .试论公司的直索责任[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3):31-36.)
[④] 法人人格独立虽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律形式予以肯认,但由于产权制度的不足,使公司企业尚未能够形成独立于出资者的意志,特别是国有投资主体作为股东的情形更加明显。
[⑤]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3;徐晓松.公司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8;史际春.公司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46-49.
[⑥] “在罗马法中,从共和时期时起,在商业交易中就有很清晰的有限责任形式的概念。”(转引自赵旭东.企业法律形态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154.)
[⑦]关于有限责任的起源一直存在争议,一说认为有限责任最早产生于英国,也有认为有限责任最早产生于德国。 (参见林秀琴.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经济学思考[C],公司法律评论(2003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5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7.)
[⑧] 1555年英国女王特许与俄国公司进行贸易,从而产生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股份有限公司。
[⑨]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晚出现的一种公司形式。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也有人为英国封闭式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初形式。
[⑩]蔡立东.法人人格否认论[C].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23.徐晓松也曾经在《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一书中,将“有限责任、独立人格、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公司制度的三大基石。当然也有认为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关键特征之一,参见([美]奥里弗.E.威廉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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