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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

  总之,有限责任是公司最具有生命力的体现,为保持这种生命力,防止一些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欺诈坑害债权人的发生,立法者应该在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指引下,大胆引入公司资格否认制度,承认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同时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立法者应该审慎,避免该制度的滥用。
  
【注释】  Tony Orhnial edited.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Corporation, Croom Helm, London Comberrra, 1982,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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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3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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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①] 公司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即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徐晓松.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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