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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的缺陷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构想

  (二)  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构建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发挥有限责任优势、防范债权人风险具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基于这项制度与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的重要关系,在运用中需要慎重。
  首先,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宗旨。通过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我们应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互关系,同时应注意尽管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容易被滥用,但这种制度仍不失为一项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制度,因而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目的并非要取消公司人格,而是为了公司的人格魅力发挥得更好。
  其次,比较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况,审慎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范围。
  在国外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主要适用于利用企业法人规避法律、利用法律逃避合同和侵权责任、利用法人资格转移财产逃避破产强制执行、企业法人与股东人格混同、关联公司股东对公司的过分控制等等[12]。正如前文所述,这些情形在我国也时有发生,而且由于中外法律文化背景的差异,我国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又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我们在移植和借鉴国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过程中应融入本土化的因素。特别是在人格混同、出资缺陷、关联企业等问题上更加注意具体分析。
  第一,在企业法人与股东人格混同问题上,尤其要注意夫妻股东问题。在中国夫妻财产有两种,一种是分别财产制,一种是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双方的家庭人格和企业人格混同;而对于分别财产制中的夫妻股东,不应该仅仅因为股东具有夫妻关系就否认公司人格的存在。因为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设立企业中必须出示婚姻证书和户口本。[27]
  第二,在出资缺陷问题上,应该根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进行逐步调整。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度,而且在大多数企业中,股东必须实缴出资 (当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采用的是认缴) 。这种高额的出资在企业建立之初是一种不必要甚至一种浪费。因此在现有出资方式中,股东的行为并不当然的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当股东的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情况下,应该采用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填补制度,而不应该采用人格否认制度。当股东之间进行合谋,以虚假出资和抽逃资本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通过严格的界定,可以适用人格否认制度。
  第三,关联企业。[28]企业之间相互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扩大规模增加实力的一种方式。关联企业之间人格相互独立,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一些行为不当然构成对对子公司的非法干预,也不当然构成对公司人格的滥用。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构成人格模糊和混同应该个案认定,其认定标准应该界定在是否因为母公司的行为或者控股公司不正当干预行为影响到子公司的利益,进而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利益。否则就不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如果不分皂白地进行人格否定,势必损害企业之间转投资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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