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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财产制度的完善

  三、父母亲权于未成年人财产上的效力的立法完善
  各国民法典均明文规定了父母基于亲权在未成年人财产上的管理权、用益权及一定限度内的处分权,一方面是为保护子女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防止父母滥用亲权。各种权利的规定如下:
  1、管理权
  父母可基于其亲权,占有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亲权的本质是一种法定代理权,父母占有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必须符合有关代理的。如果第三人在无权利的情况下,侵占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父母对该第三人,一方面可以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基于子女对财产的所有权请求原物的返还;另一方面,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以其财产管理权被侵害作为理由,请求排除第三人侵害,以期回复以该财产的管理与支配的权利。父母对子女财产进行管理时应负有同一注意义务,即父母应以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注意进行管理,未尽此注意,而造成未成年人财产受损害的,应当对子女进行赔偿,因此而危及未成年人财产时,构成了申请亲权停止宣告的理由。
  2、用益权
  父母既有保护教养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又有对未成年人财产管理的权利与义务,所以应由父母行使用益权,以弥补其保护教养未成年人和对子女财产进行管理而支出的费91用。未成年人财产的收益应先充抵财产管理费用、子女教养费用、父母代理子女参加诉讼的费用等等,如有剩余的所有权归属于父母,更有利于维护整个家庭的团结安宁。
  3、处分权
  此处的处分不问法律上处分或事实上处分,法律上处分不问物权行为或债权行为,不问有偿无偿,均包含在内,均以“为子女利益才能处分子女财产”为原则。然而是否为子女利益,应根据具体情形考察。如在父母陷于生活穷困时,为取得子女适当的保护及教养所需的费用,而为子女财产上处分,是为子女利益;父母放弃子女对自己债权的契约,以子女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或以子女的财产为自己的债务设立质押、抵押、提供保证等,则明显是不利于子女利益的处分行为。父母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子女财产时,由于亲子关系处于家庭内部,父母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内部财产关系不易为第三人明知,而且“是否为子女利益”并无一定标准,过于原则,在有些情况下难以判断,应认为父母对子女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及第三人利益,在父母子女内部适用委托之规定,对子女负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即可保护交易安全,又可防止父母滥用处分权,保全子女利益。但如为确保第三人交易安全利益,完全承认父母之处分权,则有害于子女利益,子女有不能从父母财产中得到充分赔偿的可能,而损害子女的财产安全,乃至危及子女基本生活保障,所以应在父母处分子女重要财产时,如不动产抵押、出卖等,即设置保护屏障。[4]这也是为未成年人财产设立的一项公示制度,以确保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和第三人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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