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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财产制度的完善

论未成年人财产制度的完善


陈斌 李夏


【摘要】独立人格的未成年人拥有与家庭财产相区分的个人财产,而我国目前却没有体系化的未成年人财产制度。所以,应当通过法律明确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明确父母于未成年人财产上的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财产;未成年人保护;亲权;管理权
【全文】
  未成年人财产是指未成年人因继承、赠与或劳动、营业等方式取得的归未成年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因未成年人尚无管理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由未成年人的父母代为行使对该项财产的管理、用益及处分的权利,以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取得财产的机会越来越多,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和保护问题在司法实务上日益突出,社会现实迫切要求建立未成年人财产制度,造成了立法上不应有的欠缺。所以,需要理论研究逐步深入和推动我国婚姻家庭法建立起未成年人财产制度,从而使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理论结构更为合理,体系更趋完善。
  一、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对未成年人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婚姻法》废除了漠视未成年人利益的旧的家庭制度,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1980年《婚姻法》亦重申该原则。但在建国后到1980年《婚姻法》制定时的30年间,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生产方式简单,家庭财产数量少,来源单一等原因,在事实上很难形成独立于家庭共同财产之外的未成年人所有财产,要求法律保护的需求并不强烈,因此在法律上未确立缜密周全的未成年人财产保护制度,对该财产范围未予界定、父母权限未作规定与限制。
  改革开放20年来,市场经济迅速发展,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了价值较大、数量较多的财产,尤其是一些有才能的小影星、小球星等未成年人通过其表演、创作、比赛获得不菲收入等情形的大量出现,使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问题在司法实务上日益突出。实践中,存在夫妻离异时分割掉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基于未成年子女财产利益争夺子女的抚养权,非为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等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另外,未成年人参与经济生活日益普遍,产生诸多法律关系,如未成年人的侵权、债务不履行时的财产责任等等,均涉及法律上对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及父母于子女财产上权利的规定等制度。但是,在2001年通过的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却没有顺应社会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没有规定亲子关系中的未成年人财产制度,造成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极为有限且粗疏,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未成年财产制度的立法缺陷主要有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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