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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接近正义的第一步

  本案对坦桑尼亚的原告资格制度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的。将来的案件取决于另一些法官是否愿意遵循先例和印度法官的先例。但是,至少一些法官愿意担这个风险,以使他们的法律制度接近本案中建议的开放的原告资格种类。
  四、成文法
  (一)美国
  方式的最大差异可能存在于成文法规定的司法途径范围内。在美国,不同于近期由美国高等法院创设的退化的宪法原告资格要求,[35]联邦和州法院中关于在特定的背景下起诉的原告资格的成文法条款总体而言非常进步。很多环境法律包括授权司法途径条款。
  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每个环境法律中的司法审查章节、存在于大多数环境法律中的公民诉讼条款,提起针对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诉讼。可以根据许多类似的法律,来针对国家和联邦政府机构提起诉讼。成文法规定的原告资格的范围从对任何人或任何公民提起某一诉讼的许可,到潜在的当事人应符合在某种程度上受不利影响的人的要求。大多数环境法中成文的公民实施诉讼的规定通常应用于针对政府机构的案件中。
  (二)欧洲
  在欧洲成文法规定的司法途径传统上采取不同的方式。议会日益增加授予有已登记利益的组织参加与他们的利益有关的法律行动的权利。例如,在意大利,1986年第349号法案第13(1)条和第18(5)条规定,如果在行政法令中认可环境组织的相应目的,那么环境组织有在行政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36]这一模式在德国也有所反映。虽然德国联邦政府有段时间在关于原告资格的法律学说上持特有的非常保守的立场,邦或各州显然比较积极和开化的赋予原告资格,特别是对长期存在的环境非政府组织。
  在荷兰的立法中采取了略有不同的途径,仿效允许任何人参加与公共权力机关的磋商过程的模式,赋予任何在磋商中程序中提出异议的人诉求法院对该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可见于1994年荷兰行政法通则3.5节,题为扩张的公益诉讼准备。[37]此外,荷兰也像意大利和德国那样扩展了非政府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资格。[38]
  五、美国公益原告资格的司法纷争
  美国国会以许多环境法律为依据,为扩展所有人的原告资格做出了很多努力。[39]然而,美国最高法院近年来也作出了相当多的努力来限制这种扩展,作出违宪的判决。这一激烈竞争的最终结果尚未确定。多个州的立法已经宽泛地扩张了原告资格,有时因他们的立法在州法院可能有更好的运道。
  这些年来美国可圈可点的发展,在于美国成为了少数几个,由最高法院来运用自己的权力,去拒斥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分支机构,来界定谁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谁能够去接近正义的努力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正处于危险之中。如果保守派居于多数的美国最高法院,依然按照过去几年的轨迹行事,那么美国宪法将在全世界被几乎绝无仅有的[40]被解释为禁止国会去拓宽诉诸司法救济的范围。另一方面,最高法院现任成员的自然减损,[41]最终在导致如是对国会权力质疑的终止,这些已经在美国近期的法律中相对有所显现。
  (一)非成文法的事实损害考查的缘起
  尽管在一些早期的案例中宽泛的原告资格的可能性已经被认可,直至1960年代末期几乎并无进步。在1970年最高法院以新的方式解释了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特别是试图允许那些没有首先在某个特别法中获得特定的起诉的法定权利的人起诉联邦机构。它把行政程序法解释为允许不必具备法定损害而具有事实损害的人起诉。[42]这最终被扩展到包括各种各样的无形损害,包括对环境组织的审美损害。[43]但是最初被自由的最高法院设计来放宽对原告资格的限制的规定,很快被占优势的保守派用来限制它。换言之,一组法官用来打破明显的对于原告资格的立法限制的司法之剑,很快让位于同样的使用事实损害来打击扩展原告资格的立法努力。与司法之剑毗邻之人,有时会死于司法之手。
  实际损害或事实损害的学说被提高到宪法高度,不是被用做法院认定原告资格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没有它则立法机关无权授予原告资格。由于损害的证明在法官的控制之下,他们可以追溯到19世纪对权利的定义和法律,而后随意地把损害的定义限制到尽可能小的范围。除非一项损害能使法官满意,立法机关无权授予原告资格。
  在导致宪法对环境法上诉讼资格权利和国会权利的限缩问题上,影响最大的当属安东尼·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大法官。他原来是法学教授,在1983年发表在法律杂志上的一篇文章中,他透露了对环境公益律师提起诉讼的强烈厌恶。那时在他被任命为联邦法官之前,他写到希望能让联邦法官关于环境诉讼的爱心趋于终结。[44]在他被任命时,有学者预言了原告资格规则将因他而发生的改变:斯卡利亚提倡的原告资格主张,会严格限制因环境损害而起诉的当事人获得司法审查的能力。[45]
  当斯卡利亚大法官进入法院的拱顶,终结公益诉讼的工具就已在他的掌控之下。首先,自1968年以来,最高法院在裁判中所持的理论,[46]就是将起诉资格视为分权的精义所在(引号内的内容也是斯卡利亚教授一篇论文的题目)。[47]其次,这个理论坚称,自1970年以来,原告资格趋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损害。[48]第三,从1973年起,相较于法律损害而言,这样的理论把事实损害标明为宪法上的要求。如果有人赞同如此,诉讼资格学说可以以马季维亚里般权谋的方式展开适用。[49]在考查了1993年对于最高法院原告资格理论的大部分学者评论之后,一位年轻的学者得出结论:宪法学者实际上一致同意,最高法院对公众诉讼的分析是有严重缺陷的。[50]但是无论有缺陷与否,现状如此。在现任大法官斯卡利亚手中,这些学说变得不仅是一把剑,而是在包括环境非政府组织提起的诉讼的麦田中横扫的一把长柄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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