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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接近正义的第一步

  大法官断言这一规定赋予了宽泛的原告资格权利,它不应该被源于普通法的准则所削弱,不论是罗马--荷兰的,抑或英国的,博茨瓦纳的。[22]
  法院也发现如果她的孩子的权利被限制母亲遭受损害,[23]并宣称一个被损害的人也能保护公众权利,引用南非的先例达到这种效果。[24]
  (二)宪法中隐含的规定
  那些在宪法中看起来并没有这样表述原告资格的国家中以宪法为基础的原告资格有更有意义的基础,但在那里表面上真实的宪法标准已经被用于赋予进入法院的诉讼权利。
  1.印度
  印度是发现宪法中隐含的原告资格权利的先驱。印度最高法院在它认为是公共利益案件的案件中基本上抛弃了对法定原告资格的限制。其他南亚国家也追随这一方式,尽管程度较低。
  印度宪法没有明确提到原告资格,但是司法政策和宪法中特定的规定,已经被用做印度原告资格规定戏剧性转变的基础。在一些初步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行动之后,1982年印度最高法院决定法律制度再也不应是为有钱人服务的。[25]对原告资格阻碍的戏剧性突破一部分是由于法官的论证,另一部分是由印度宪法中仅存的基本权利条款引出的(并没有与原告资格相关的特别规定)。
  原告资格案件的分水岭公认是法官更换案(Judges Transfer Case)。[26]最高法院规定律师界联合会有权起诉反对由首相英吉拉·甘地宣布的紧急状态下的法官更换--即使没有一个律师因为不同的法官审理他们的当事人的案件而比那些由最初指派的特定的法院审理导致当事人的损失而受到经济损害。有大量的专家意见合计600页,引述自法律期刊的学术成就和多个国家的案例。在这些见解中,此前曾在呼吁更宽松原告资格规则的法律改革委员会中工作过的Bhagwati大法官宣布:任何一个善意起诉并享有充分利益的公民应该被赋予原告资格。他认为,作为寻求保持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的职业,律师就是这样一组人。他阐明,一个关注公众的个人或组织可直接诉至最高法院即使他们个人的权利可能没有被直接损害。
  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印度最高法院明确地表述了它对法院在印度的社会和经济现实中的作用的理解和面对不同于法院普通诉讼的公益诉讼的理解:
  不同于传统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公益诉讼中没有个人权利的判决或裁定。在直接的常规的裁决中当事人的构成是两极的,争端属于过去事件的合法结果的裁决,救济本质上与当事人选任陪审团的逻辑有关并仅限于此,在公益诉讼中诉讼程序绕过或超越这些传统形式和禁令。[27]
  律师通常被认为有权自行诉讼,作为原告和代理人,代表公众利益。例如M.C. Mehta曾以自己名义要求释放监狱中数以百计的未成年人;要求阻止在危险的火柴厂雇佣童工;[28]要求保护Taj Mahal远离空气污染;要求清理Ganges河段防止工业和市政污染;[29]要求保护地下水;要求补偿居住在有毒的恶劣环境中的居民以及随后的很多裁决。在它的很多案件中的另一个中,印度最高法院规定任何公民都可因氯气泄漏诉求损害赔偿。[30]
  类似地,法学教授和律师代表被精神虐待的妇女起诉;[31]报纸撰稿人代表Bombay监狱中的女囚起诉;[32]由有动机的公民提起的诉讼诉求保护被送到国外收养的孤儿可能的奴役,[33]诸如此类。
  印度最高法院为全世界的法院和律师树立了一种法律体系如何能在实行法治上呈现全新面貌的榜样。它简单地把此前几乎没有考虑那个社会中的律师就被接受的进入法院的限制不予考虑。我记起在1987年休假时拜访过一位主要为企业进行诉讼的律师,和他讨论过印度原告资格法律的戏剧性变化。他自信地预言,随着印度最高法院成员的变化,原告资格将很快重返他所熟悉的更适宜更传统的类别。但是,事实上,每一代成功的法官都从法院为公益诉讼指出新途径的工作中获得自信。最高法院为推进公益诉讼专门设立了一个办公室,并显著地在环境领域中行使它的权力,以世界上最膨胀的和难以驾驭的官僚主义来支持诉讼。
  2.坦桑尼亚
  印度对它的宪法的解释的进步性先例的影响已经超出亚洲扩展到非洲。1993年在坦桑尼亚Dadoma高等法院发表了一个令人惊奇的综合性的进步的法院意见。在Mtikila v. Attorney General案中,[34]法院概括地评述了英国、尼日利亚、印度和其他国家的原告资格法律并确定了坦桑尼亚的原告资格规则。它的结论是:
  在公益诉讼事件中,法院不能因他在本案中没有个人利益而否认一个纯粹的真正的原告的原告资格……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应基于善意的原告,明显为公共利益,法院能提供有效的救济而授予。
  在讨论了坦桑尼亚的社会状况,一党政治的历史,以及未经审判羁押之类的高压手段后,法院进一步表述:
  考虑所有这些条件,如果出现一个热心公益并寻求法院对立法或行为中对宪法的曲解进行干预的人,法院作为宪法的捍卫者和实施者、代表者,有义务抓住时机行动并授予他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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