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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接近正义的第一步

  原告资格问题,作为通往司法救济的入口,使我理解了关于原告资格的三条进路,并围绕其架构起来了我的思路。这三个领域是:法官创制的原告资格规则,宪法上的原告资格,成文法规定的原告资格。我发现这些分类超越了不同的文化和法律制度,我将运用这些分类来组织以下的论述。[5]
  二、法官创制的原告资格法律
  (一)英格兰
  作为普通法的发源地,在早期的英格兰,法院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关乎能否通向司法途径的判断,这或许是恰如其分的。在1970年代之初开始发生的变化是如此的具有戏剧性,以致于一位美国学者甚至宣称:
  上议院几乎放弃了原告资格要求,实际上把司法审查行为变成公民诉讼(actio popularis),它对每个寻求宣告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无效的公民都是可以利用的……这与大西洋这边的判例法没有任何可比性。--伯纳德·施瓦茨教授,1987[6]
  上述引用看起来是由外国学者所作出的或许过于踌躇满志的解释,但这即使不一定为实践所必需,但至少在理论水平上,并没有超出常态太远。
  法律上原告资格的革命,可以追溯到丹宁勋爵在1970年代的工作,以及英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程序的修改。很大程度上源自法律委员会的建议,53号命令于1978年1月生效。委员会主张,一个单一的整合的司法审查程序,对包着时效外壳有时令人困惑的特权令制度可能是适当的。它表明原告资格法律也应该被放宽限制。在53号命令中,司法审查的问题不再是一个人是否受到了侵害(aggrieved)。相反,司法审查应推定在案件中提起诉讼的人是享有充分利益的一方当事人。这个决议的成文法依据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的第31章中。[7]
  新的充分利益 的阐述可能仍和过去一样被限制性地解释为受侵害的人,换言之,这个变化可能未被期待旨在创设一个更宽泛的、统一的原告资格规则。[8]但是无论何时,当可利用条文语词改变之时,学说也就有随之改变的机会。上议院随后要去决断在国内税收长官诉个体经营者和小企业联盟一案中[9](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v. National Federation of Self-Employed and Small Businesses ,被简称为伦敦报业临时工案),如何根据53号命令和最高法院法第31章,来应对原告资格的问题。上议院改变了它四年前在Gouriet案中的立场,[10]英国上议院的法律议员们裁定,纳税的小企业们可以就税务当局对另一组纳税人所作的行为,提起诉讼。他们论称这些小企业遭受到了特定的损害,或者受到了其他纳税人所几乎不可能遭受到的侵害,因此无法对此再安之若素。伦敦报业临时工案判决的精义在于,它构成了接受了丹宁勋爵主张的基础--在英国的法律理论中要近乎戏剧化的去降低原告资格的门槛。
  伦敦报业临时工案被真正认为是标志着在重要的公益案件中开放的原告资格的新时代,而这一希望在玫瑰剧院(Rose Theatre)案中很快破灭。[11]玫瑰剧院对于在1998至1999年之间看过《莎翁情史》这部影片的人是很熟悉的,因为故事主要发生在玫瑰剧院。在1980年代后期伦敦市中心的建设中,一个挖地基的承包商损坏了玫瑰剧院遗址。一组关注文物保护的公民、学者和演员,玫瑰剧院信托公司起诉防止这一重要考古发现遭到破坏。然而法院判决,因为法院考查到这一组织缺乏充分利益而不具备必要的原告资格。为了具备原告资格,根据这一判决个人必须证明比其他公众有更大的利益。事实上玫瑰剧院信托公司的成员被与把生命和事业都奉献给莎士比亚作品的学者和演员区别开来,因此不能充分证明其有更大的利益。
  在近来的英国裁判规程中,玫瑰剧院案被恰如其分地称作原告资格争议的低谷。[12]然而,最近,至少在环境案件中,一系列裁决开始再次扩张法律上的诉讼资格权利。在Thorp案中,做为环境团体的绿色和平组织,被授予挑战拟议中核电站许可的诉讼资格。高等法院认为绿色和平是负责的并受尊敬的,并对环境给予真实关注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认为原告资格的授予基于有意识的承诺,加上与承诺相伴的一些努力。)授予他们原告资格将节省法院的时间。他们能有效率并有效果的代表居住在核电许可区域内2500名支持者的利益。这可能被认为是一种作为代表人的原告资格,也可能是作为第三人的原告资格,以作为那些确实在传统上享有原告资格的人的替代。[13]Otton法官说:
  我反对说绿色和平是纯粹的或爱管闲事的人的观点……我认为这些申诉人是以可敬和有责任感著称的,他们在争议中主张的纯粹的利益对于他们被授予原告资格而言是充分的。[14]
  在晚近1997年的Ex parte Richard Dixon 案判决中,[15]英国继续了放宽限制的进程,并继续说明公法是关于责任而不是权利的观点。Sedley法官写到:
  公法不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即使权利的滥用可能经常侵犯私人权利,它是关于违法行为的--换言之,公权力的滥用;法院始终注意到这一事实,除非在某种意义上说纯粹是爱管闲事的人,在争端或结果中没有特殊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可能希望被置于明显位置以吸引法院对明显的公权力滥用的注意……
  在英国,在那些努力去消除对原告资格的主要阻碍的人,与那些试图去重新这些壁垒的人之间,所展开的争议依然是没有最后的决断。然而,法官的确感到,根据第53号决议和最高法院法,可以去自由的放宽原告资格,因为充分利益这个术语就是被这样有意识的设计出来,以允许法官在适宜的案件中做这样的判断。在这样崭新的术语面前,英国的法官们有着比1980年代以前宽泛的多的,关乎原告资格的裁量权,原告资格也随之被认为是法律和司法政策的混合体,
  (二)阿根廷
  在拉丁美洲,扩展的原告资格争端大部分被置于分散利益的主题之下,以那些个人利益并未受到传统方式损害而代之以主张公众利益(例如环境保护利益)的人为代表。通常分散利益的基础是成文法或宪法,但是法官偶尔可以通过扩展司法解释的定义,来找出分散利益的正当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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