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当代英国法律教育的特点
进入20世纪后,随着短期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的建立,英国的法律教育制度日趋完善,但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它仍旧保持着自己固有的一些特点。
首先,在教育体制上,三驾马车,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如今英国的法律教育主体主要有附设于综合大学中的法学院、独立的法学院和在职培训机构三部分。大学法学院招收全日制本科生,学制三年,以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育为主,课程主要有
刑法、土地法、
合同法、诉讼法等。在这里,学生经过三年学习,可大致掌握普通法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了解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基本历史过程。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有的大学法会院还招收研究生,设有专门的法学研究机构。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多数具有深厚的专业基础和理论功底,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毕业后以法律教育或法学研究为职业。所以,大学法学院是英国法学学术人才的摇篮。现今比较著名的大学法学院现有诺丁汉大学法学院、沃威科大学法学院等。不过,与美国和大陆国家相比,英国大学中的法学教育的学术理论水准、法学著作的质量和数量以及从事学术理论研究的法学家在法律界的影响和地位都略逊一筹,至少到20世纪30年代,“英国大学中的从事学术事业的法律家对律师业务也还是没有真正的影响,并且除了少数例外情况,他们也为其他学科的学者们所看轻。” 所以,在美国和德国,法学家出任高级法官司空见惯,而在英国却是闻所未闻。这说明,重实践、轻理论的法律文化传统仍保持着其潜在的影响。
独立的法学院既有全日制学生,也有在职进修生,主要目标是培养出庭律师。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对出庭律师的需求量不断增长,这类法学院发展迅猛。到目前为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已有6所这样的法学院,其中最著名的是伦敦西部的巴特沃斯法学院。在这里,除了进行基础知识和理论教育外,更主要的是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开设的课程60%是法律实务课程,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在职培训机构主要指的是司法培训中心。它成立于1979年,由大法官亲任主席,主要负责培训在职法官。由于英国的法官队伍中有三分之二是兼职法官,在职培训绝不可少,因此,该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按规定,兼职法官在上岗之前,首先要到培训中心或法律院校接受为期一周的培训,以后,每年都要进行一周的再培训。如有重大的新法律出台,还要进行专题性的临时培训。培训中心教育的主要特点是目的明确,针对性强,能立竿见影。每期培训班开学之前,中心先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调查,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难点、重点,据此确定具体的培训课程,并参考有关资料,编写教材。学员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课。然后,中心按大家的选课情况编班,聘请有关方面的权威专家授课。由于教学内容紧扣现实,学员能够学己所需,学以致用,所以积极性特别高,效果非常好。近几年,这种“短平快”式的培训制度发展尤为迅速,仅2000年1月份就连续举办了两期培训班。
其次,在教学模式上,坚持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注重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在大学法学院,学生除了听专家讲座外,其余时间用于自学,主要是根据学校的课程安排做一些研究性练习。在独立的法学院,通常采用两种教学方式。一种是“实例法”,即选择某一现实案件,让学生实地旁听审理过程,然后组织专题讨论会,由学生对审案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评头品足,最后由老师进行讲评总结。另一种是“模拟法”,即根据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由老师拟定出许多不同的“案例”,然后由学生分别扮演其中的法官或律师,进行模拟法庭辩论。这两种方式都能有效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
无论大学法学院还是独立法学院,均实行学分制。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全部考试及格后才能毕业。如果某门课考试不及格,必须补考,学校允许每一个学生补考两次。毕业后,学生要经过为期一年的实习阶段并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后方能开业。实习时,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一个出庭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