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律师教育首先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1826年,伦敦大学创建伊始就成立了法学院即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设立了法学教授职位,安得鲁•阿莫斯(Andrew Amos)和琼斯•奥斯丁(John Austin)分别被聘为该学院第一任普通法教授和法理学教授,他们的讲课深受欢迎,吸引了150名学生。该学院还建立了正规的考试制度和奖学金制度,以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事务律师的教育改革紧随其后。1833年,事务律师协会开办讲座,聘请优秀开业律师为“受雇秘书”讲授普通法、衡平法和财产转让法。1836年,在该协会的请求下,法官们制定了一套事务律师资格考试规则。1843年,议会通过法案,将事务律师资格考试法定化。此后,事务律师教育进入快速发展期,各地方协会也纷纷开办讲座,如曼彻斯特协会在1844-1846年间,共举办过12期法律讲座。
为及时总结经验,推进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议会下院于1846年成立特别法律教育委员会(Select Committee on Legal Education),开展调查研究。仅用了三个月时间,该委员会就拿出了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改革方案。报告一针见血地指出,旧教育制度的根本弱点在于,它从来不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来对待,因而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缺乏学术性和科学性,学生的时间和精力被错误地引向琐碎的技术细节问题,从而忽略了基本理论的学习,而这一弊端是由于英国法律教育历来置身大学之外所造成的。为此,报告建议大力发展学院式法律教育,让大学在基础法学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并建立严格的考试和学位制度,法学学位应与哲学学位具有同等价值。同时,开发原有的教育资源,重振律师会馆的职业教育。四大律师会馆应当合并,组建成一所“法律大学”,统一选任教师、安排课程,开办职业讲座,教学内容应以培养学员的实务工作能力为重点。对学员应进行入学选拔考试和毕业考试,不听讲座和未通过毕业考试者,不得授予出庭律师资格。报告还提出,学生应首先进入大学完成基础教育,尔后再接受职业教育。 1846年调查报告奠定了现代英国法律教育体制的框架基础。
报告得到各大学的普遍赞同。1852年和1855年,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先后建立独立的法学学科和学位授予制度,并且自始就以法理学、法史学、罗马法、宪法学等基础课为主。1869年,伦敦大学法学院调整了课程设置,增设了宪法学、法史学、罗马法等课程。1908年,设有法学院的八所大学联合成立了“公共法律教育者协会”(The Society of Public Teachers of Law),统一协调各大学的法学教学、考试、学位授予等事宜。
四大律师会馆对上述方案也作出了积极响应。1847年,内殿会馆重新开办英国法讲座,主要讲授普通法、衡平法和不动产法,并建立了考试和奖学金制度。随后,中殿会馆、格雷会馆、林肯会馆也相继开办讲座和建立考试制度,格雷会馆还恢复了模拟法庭教学模式。1852年,在总检察长比塞尔(Bethell)的提议下,四大会馆的主管委员们联合组建了“法律教育理事会” (The Council of Legal Education),以加强各会馆间的交流与合作。1854年,根据皇家委员会的建议,“法律教育理事会”规定,凡未取得大学学位者,必须通过入学考试,才能进入律师会馆学习;毕业时要进行毕业考试;前者以考查法理、法史等基础知识为主,后者以考查普通法、衡平法等实用法律知识为主。1871年,四大律师会馆联合决定,实行出庭律师资格强制性考试制度,并授权“法律教育理事会”负责选任教师和考官。
通过19世纪中后期的改革,英国建立起了一套富有特色的现代法律教育和资格考试制度,实现了法律教育的现代化。这套制度以各大学法学院及其联合组成的“公共法律教育者协会”和事务律师协会、四大律师会馆及其下属的“法律教育理事会”为主体,大学法学院侧重于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方面的素质教育,职业组织侧重于实务性的职业技能训练,二者前后衔接、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从而提高了法律教育的质量,满足了现代法治社会对复合型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
从学徒制到学院制,意味着英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实现了从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科学型的转变。在这一转型过程中,罗马法律文化的影响功不可没。18世纪中叶布莱克斯通之所以成为英国法律教育改革的首倡者,与他精通罗马民法是分不开的,他的许多新思想,如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学教育应力求系统完整和大学是法学教育的最佳场所等主张,都是在大陆罗马法的启发下提出来的。在19世纪中叶的关键性改革阶段,罗马法的影响随处可见。当时主持改革的特别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用了相当大的篇幅介绍大陆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 它提出的改革方案吸取了德国和法国教育模式的成功经验。为这次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奥斯丁在受聘为伦敦大学法理学教授后,立即赶赴德国的波恩进修,对当时正风行大陆的潘德克顿学派(Pandect-school)注重理论建构和逻辑分析的法哲学进行了深入研究,因此,在他回国后创建了英国分析法学派和法理学学科,促使英国的法律教育内容与方法发生革命性变化。后来,他在谈到罗马法对自己的影响深有感触地说:“从研究英国法转而研究罗马法,你将跳出那个混乱和黑暗的王国,而进入到一个比较而言秩序井然和明亮的世界。” 由此可见,英国法律教育由学徒制到学院制的转型不单纯是国内现实需要的产物,也是英国普通法打破自我封闭、积极吸纳外部营养的结果,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代西方两大法系相互渗透的发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