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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学徒制到学院制——英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历史演变

从学徒制到学院制——英国法律教育制度的历史演变


程汉大


【全文】
  法律教育制度是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包括教育机构与设施、培养目标与模式、教学内容与方法等基本要素。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总是与该国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并且伴随着该国法律制度的整体发展而不断变化。因此,研究法律教育制度的发展演变是深入了解某国法律制度史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正是从这一认识出发,本文拟对独具特色的英国法律教育制度作一系统的历史考察。
  一、中世纪英国的法律教育
  1、普通法教育
  与大陆法系国家始终以大学为主体的学院式法律教育制度不同,英国普通法在中世纪时独辟蹊径,开创了一条学徒制式的法律教育之路。
  12-13世纪,英国的司法审判开始走上专业化和职业化道路,由此导致由专业法官和律师组成的法律职业者阶层的产生。这个新兴阶层凭借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垄断了诉讼审判业务,享有丰厚的经济收益和崇高的社会声望。该职业的优越地位及其蒸蒸日上的发展前景,强烈地吸引着中小贵族和殷富之家的子弟趋之若骛,他们渴望学习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以便跻身于法律职业者的行列。但是,由于当时的英国还没有任何法律教育设施,加之英国法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因此,要想短期内掌握法律知识并非是件容易的事。于是,有志于法律工作者便模仿手工业中普遍流行的学徒制,首先拜某一成功的开业律师为师,充当学徒,通过协理某些事务性法律工作,如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准备诉讼材料、制作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以及旁听法庭辩论等方式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到13世纪后期,一个被称作“法律学徒”(Apprentices of Law)的特殊社会集团出现于英国。
  为方便业务学习,法律学徒们云集于三大中央法庭的所在地威斯敏斯特区附近,并自由结合,寄宿于某一客栈或酒馆,聘请开业律师讲课或辅导。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自发地组成一所简易法律学校。据说,在伦敦老城通往威斯敏斯特区的道路两侧,最初曾有无数这样的法律学校。进入14世纪后,其中的4所脱颖而出,形成了后来的四大著名律师会馆,即林肯会馆( Lincoln‘s Inn)、格雷会馆(Gray‘s Inn)、内殿会馆(the Inner Temple)和中殿会馆(the Middle Temple)。
  与四大律师会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还有8所初级法律学校, 它们是:附属于内殿会馆的克莱门特学校(Clement’s Inn)、克里弗德学校(Clifford’s Inn)和利昂学校(Lyon’s Inn),附属于林肯会馆的弗尼瓦尔学校(Furnivall’s Inn)和泰维斯(Thavy’s Inn)学校,附属于中殿会馆的新学校(New Inn),附属于格雷会馆的伯纳特学校(Barnard’s Inn)和斯坦伯学校(Staple’s Inn)。不过,初级法律学校的管理权属于大法官庭书记员,故又称大法官学校(Inns of Chancery)。在这里,学生以学习司法令状、起草文书等基本的程序法知识为主。经过几年初步训练,再转入律师会馆学习。大法官学校实际上是律师会馆的预备学校。
  律师会馆由取得出庭资格的资深律师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管理,他们从1441年起被称作主管委员(benchers)。这一称谓的由来是:在律师会馆举行模拟案件讨论会时,主管委员们总是坐在审判席(bench)上,扮演法官角色。而且,在会馆餐厅的一端,有一凸起的平台,台上有一长方形餐桌,桌旁配有长条凳,主管委员总是坐在凳子上就餐,而学徒们通常站着就餐。就餐期间,师徒们边吃边谈,后来的会馆午餐会即由此起源。主管委员负责招收新学徒,并轮流为学徒讲课。当他们担任讲课任务时,便被称作讲诵师(readers)。15世纪时,每次讲课期为3-4周,每天讲两个小时,每周讲4天,是为一个学期。春天(大斋节)和秋天(米迦勒节)法庭休庭期各开一个学期。授课模式基本是固定的:首先讲解某一法规或其中的某一条法律,包括讲讼师个人的理解与评论,并列举案例加以说明,同时提出疑点,出席讲座的主管委员、出庭律师和法官一起进行讨论。学徒们即席记下他们的讨论要点,作为学习资料保存。
  除了听讲讼师讲课外,旁听法庭辩论是学徒们另一重要的学习方式。为此,普通诉讼法庭中专门为他们划出一块地方,四周围以栏杆,类似于儿童用的童床(The crib),所以学徒在法庭上又被人们称作“童床中人”。15世纪福特斯丘在《英国法律赞》一书中写道:“英国法是在法庭中学习和教授的,法庭就像公立学校一样,每天都有成群结队的学徒来到这里。” 另外,学徒们经常参加会馆的模拟法庭,参与审判主管委员和讲诵师为他们编制的疑难案例。模拟法庭在会馆餐厅举行,其样式完全模仿正规法庭:利用餐桌和平台搭成审判台,用长条凳做成辩护席。主管委员和讲诵师担任法官,学徒分别担任原告和被告的辩护律师,并按年资差别分为两部分,高年级学徒坐在辩护席“围栏”(the bar)的两侧,故称作外侧律师(outer barristers),低年级学徒坐在“围栏”的后面,所以从法官席上看过去,就好象是坐在“围栏”里面一样,故称作内席律师(inner barristers)。在模拟法庭审判过程中,主管委员和讲诵师会密切观察内席律师的表现,以决定哪些人可以(一般需学习满7年之后)可以“召进围栏”(call to the bar),即转入外席律师的行列。一旦被“召进围栏”,就获得了出席正规法庭进行辩护的执业资格。因此,“召进围栏”相当于出庭律师(barrister)资格授予仪式。取得出庭律师资格是法律学徒职业生涯的转折点,其重要性相当于大陆法国家法会馆学生获得学士学位。不过,获此资格后,还不能马上开业,他们一般首先作为见习生跟随某个资深律师服务于巡回法庭2-3年,期间还要听4-6个学期的法律讲座,和通过定期举行的主管委员主持下的答辩考试(exercises),然后才能出庭辩护。总之,与偏重理论而远离实践的大陆法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不同,英国法律教育模式的突出特点是注重实用。因此,英国的律师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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