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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物权法时代”的问题与主义——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的观察与思考

  无论我们怎么说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是政府权力自上而下主导的结果,都不能否认普通人民群众在该场气势恢宏的变迁过程中所起到的创新与建构的作用——而且这种实践的作用进一步更新了他们原有的观念,并催发他们思考、觅寻、改造和接受某种新的社会秩序模式——物权法,在我看来是这种集体选择的一个直接结果。如果我们承认认识来源于实践以及在社会历史领域实践优先的观点,那么无论物权法草案本身是否违宪,我们都没有足够的理由来质疑这种实践的历史正当性——因为马克思一再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最终创造者,而现代宪法理论的一个基石也正是人民主权原则。依此逻辑,我们凭什么可以说经过人民群众历史实践形成的制度(物权法)是违宪的?进一步推下去,我们似乎也不得不承认:是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了宪法,而不是相反。宪法的更深根基在人民主权,这便触及了卢梭的思想内核——而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受卢梭思想影响的痕迹是显然的。因此原先争议的物权法草案可能违反了1982宪法的某些具体条款(童之伟同时证明了宪法中还有一些条款是支持物权法草案的)——这种宪法文本内部的逻辑混乱显示了中国意识形态束缚的浓重和人民修宪的机制不畅——人民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的修宪程序改变宪法,使其符合现实之实践需要,那么违宪之争将很少出现。这种人民修宪机制的实质梗阻本身也启示我们物权法草案争议背后的一个更加深刻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修正机制的实际运行存在困难,宪法修正严重忽略与原始文本及其原则的沟通、协调甚至突破,这些也是物权法违宪争议的一个制度原因。
  我们不能按照所谓抽象的意识形态来否定改革开放及其结果的历史正当性,因为这种历史正当性的证明主要不依赖于宪法文本及社会主义传统理论,而依赖于人民群众的历史实践。我们的问题是,改革开放实际上造成了中国社会的某种根本性分裂——政治民主化的脚步严重滞后于经济市场化与自由化,这便打破了毛时代大致建立的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平衡,而新的政治与经济平衡又远未达到。这种改革时代政治与经济整体失衡的状态是当代中国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因此,尽管物权法的全面胜利象征了民法的胜利,但这并未在政治体制层面获得规范而非权威的解决与辩护。如果人民群众的历史实践和集体选择不能通过宪法本身正当化,而需要通过备受争议的物权法正当化,那么这只能表明中国社会“经热政冷”的现实,也表明物权法即使取得胜利,也只是民法领域的胜利,或者民事主体的胜利,而不是严格意义上人民的胜利,或者与国家相对的公民的胜利。因此在经历这一切争议之后,我们必须思考中国的人民主权是如何落实的,人民的历史实践与集体选择是如何宪法化的以及这种宪法化本身是否充分和正当。这是中国整个宪政体制的过程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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