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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职务犯罪风险防范

  B、收受回扣,要归个人所有,叫准受贿。
  C、委派问题。
  D、约定问题。
  E、个人非法占有,而非单位。如果是单位,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张X案)。
  F、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由于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3)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A、三种情况。……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委派……。
  B、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举刘X案)。
  C、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单位集体决定则不是。
  D、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财及公家的国库券,也以挪用公款论。对于挪用公物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物归个使用的,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照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E、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虽然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F、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同,后者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特定款物,挪作其他生产、工作等单位使用,即未做到“专款专用”。并不限公款,还包括物。
  (4)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主体是国有单位,即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B、具有在广大职工中公开的特点,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了开会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利益均沾,人人有份。几个人暗中私分构成贪污。
  C、总额10万以上。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5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6)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
  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主要特征:
  A、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主观问题。
  C、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1项作出了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二)项作规定理解执行,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人和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A、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8月6日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1)项的规定,一般来说,非法拘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犯罪处理:(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自杀、精神失常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B、有的司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拘留、逮捕、羁押他人,如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法官违法执行逮捕;超过羁押期限不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未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等,均系执行职务行为的不当,不应以非法拘禁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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