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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执法机制评介

  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开始运作后,证监会的刑事检控主要应用于涉及针对个人的具体欺诈行为,而足以影响整体证券市场的失当行为则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来进行处理。但是,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及检控符合公众利益的情况下,证监会并不排除采取刑事检控的途径。
  七、结语
  香港以“弹丸之地”而能成为全球主要证券市场之一, 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有效的证券监管体制尤其是证券执法制度,无疑在其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综合前文的介绍和分析,就香港的证券执法制度可以总结出如下特点或者说启示:
  首先,反映了在实施证券法律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方面,主导地位由司法向行政的转移。法院和行政监管机构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被设计为被动的执法者,只有在接到起诉之后才能开始行动,不能主动发起调查或提供救济,以免削弱其中立性和公正性;监管机构则被设计为主动执法者,行使多种职能,包括控制市场准入、监督市场活动、开展调查、禁止损害行为,以及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制裁。 在现代证券市场,由于其高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投资者与发行人及/或中介机构之间),显著的效率要求和时效特征,以及潜在损害的广泛和巨大,对于行政监管机构积极监督和主动执法的需要尤为突出。香港证券市场由初期纯粹自律监管、完全依靠法院提供法律救济的模式,演变为以专门监管机构的行政监管为主导,法院则对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在最终意义上为当事人提供保障和救济。
  其次,证券执法程序中引入司法元素,以确保执法过程的有效和公正。例如,一方面,监管机构在调查中可以发出类似法院传票的通知,传唤证人及/或要求提供指定文件,且传唤对象不限于受规管机构/个人;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将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分行为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调查和决定相对分离,并且其相关决定须接收独立的上诉审裁处的复核。
  再次,证监会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和多样化的调查手段,不仅可以传唤涉嫌违法人士、要求交出相关文件和记录、进入涉嫌违法机构场所,还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人员,包括交易对手、审计师及开户银行提供资料、协助调查。而且,妨碍调查的行为将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更为调查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最后,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况复杂、手段先进、牵涉市场整体的不当行为,主要不依赖于刑事检控,而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市场不当行为审裁处,采用民事案件的证据原则进行裁断,以降低举证难度、提高审理效率、增强执法实效性。
  对于内地而言,无论是从了解香港证券执法制度、更好利用香港证券市场作为融资平台的角度,还是从借鉴其证券执法经验、提高自身监管和执法水平的角度,这些特点无疑都具有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See for example Marc I. Steinberg & Ralph C. Ferrara, Securities Practice: Federal and State Enforcement, Clark Boardman Callaghan Co., 1997, §3:01.
 2000年3月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期货交易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合并成立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交易所);联交所、期交所及结算公司成为香港交易所的子公司,其职责范围不变。同年6月,香港交易所在其自己控股的联交所上市,组成以业务为重点、以商业考虑为主的机构,实现了非互助化(demutualization),由会员制的非盈利机构变为盈利性的上市公司。
 参见香港交易所2005年全年业绩报告,载于http://www.hkex.com.hk/news/hkexnews/060308news_c.pdf,最后访问于20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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