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证监会执法机制评介

  四、纪律处分、干预及强制令
  (一)纪律处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当受规管人士(regulated person,包括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员及参与中介机构业务管理的人)犯有任何失当行为,或者证监会认为受规管人士不再适宜继续获得发牌或获准参与管理中介机构事务,证监会均可行使纪律处分权力,对其施加制裁。“失当行为”(misconduct)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包括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有关条文、违反所发牌照的任何条款或条件、违反根据该条例任何条文所施加的任何其他条件,以及与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有关的可能有损公众利益的作为或不作为。
  证监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受规管人士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制裁:(1)私下或公开谴责;(2)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注册或(担任负责人员的)核准;(3)局部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或注册;(4)禁止在证监会指定的时间内申领牌照或申请成为负责人员;(5)罚款。
  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颁行之前,证监会的纪律处分权力仅限于谴责及撤销、暂时吊销牌照/注册。实践中,对于某些行为而言,谴责太轻微而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却又过分严厉,没有“适中”的制裁措施。 为此,《证券及期货条例》强化了证监会的纪律处分权力,授权其对犯有失当行为或不适格的受规管人士处以罚款,最高金额为1000万港元或相当于该人士通过失当行为所获利润/所避免损失的3倍,以较高者为准。罚款可以单处,也可与其他制裁措施并处。但是,如果有关的失当行为同时构成罪行且违规者已经定罪,则不再对其处以罚款。除增加罚款这一制裁措施外,《证券及期货条例》还根据现实情况的发展,授权证监会仅就部分业务撤销或暂时吊销其牌照,以及视情形需要禁止受规管人士在未来一段时期内申请牌照。证监会的上述纪律处分决定均须以书面作出,其中列明决定的依据、生效日期、任何暂时吊销或禁止的期限和条款,以及任何罚款的金额和缴付日期等。
  (二)干预及申请强制令
  在法定情形下,证监会可以对中介机构行使某些干预权力,包括(1)限制中介机构的业务;(2)禁止中介机构以指定方式处理任何有关财产,或要求其以指定方式处理任何有关财产;(3)要求中介机构以指定方式保存任何有关财产。 可以行使干预权力的法定情形包括:(1)该中介机构或其客户的任何财产或与其业务有关的任何财产,可能会以损害其客户或债权人的权益的方式耗散、转移或作其他处理;(2)该中介机构并非继续持牌的适格人选或并非进行它获发牌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适格人选;(3)该中介机构没有遵从调查员的要求,或者提供了在重大事项上属虚假或误导的资料;(4)该中介机构的牌照需被撤销或暂时吊销;(5)行使该干预权力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或公众利益是可取的。
  此外,当任何人违反了《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下的规则、通知、条件时,证监会均可向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申请强制令。可申请的强制令包括:(1)制止或禁止上述任何事项发生或持续发生的命令;(2)饬令采取原讼法庭指示的步骤,包括使交易各方回复其订立交易之前状况的命令;(3)制止或禁止某人取得或处置命令上指明的任何财产或以其他方式对该等财产进行交易的命令;(4)委任某人管理另一人的财产的命令;(5)宣布某一交易合约在命令指明的范围内为无效或可撤销的命令。
  (三)上诉审裁处
  任何受证监会上述纪律处分或干预决定影响的人士如果对决定不服,均可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Securities and Futures Appeals Tribunal,以下简称“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