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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执法机制评介

  三、证监会执法调查
  证监会执法中的调查主要包括对上市公司的调查和对中介机构的调查,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有两点是一致的:第一,调查人员享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多样化的调查手段以及对妨碍调查行为的强有力的惩戒措施,以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第二,调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避免调查权力滥用,保护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一) 对上市公司的调查
  1. 要求交出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记录及文件
  当证监会发现有情况显示一家上市公司在经营中存在欺诈行为,是为欺诈性或非法目的而组成,与该公司上市过程有关的人曾在该过程中作出亏空、欺诈或其他失当行为,该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或股东作出亏空、欺诈或其他失当行为,或者该公司的股东未获得其理应获得的资料,则证监会可要求该上市公司、关联公司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出指定的记录和文件。
 2. 要求相关人士进行解释
   为更全面的掌握情况,证监会可要求上市公司、公司高管人员(现任及曾任)及公司职员(现在及曾任)对上述记录或文件进行相关解释,包括描述准备或制作该记录或文件时的情况,提供所有在与该记录或文件有关联的情况下发出或接到的指令的细节,以及解释在该记录或文件中包含或遗漏特定事项的理由等。
  3. 要求交易对手、审计师和银行协助提供资料
  对于上市公司的某些可疑交易,如果证监会能够从交易对手方面取得解释,就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这些可疑交易是否属于正当交易。为此目的,证监会可以要求被调查公司的交易对手交出相关记录或文件,但证监会必须以书面方式证明,它相信后者曾与被调查公司进行交易或事务往来,并且所要求交出的记录或文件与所涉交易或事务有关。
  香港公司的监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审计师的工作。就上市公司而言,有关的审计师必须就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其在某段业务营运期间的业绩提供意见。作为审计过程的其中一环,审计师会抽样检查上市公司簿册中的数据,其中包括核实该公司与第三者之间的往来结余。审计师保存的相关资料,对于监管机构的调查有很大帮助。因此,证监会有权要求被调查公司的审计师交出相关资料,但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审计师证明,已要求被调查公司出示其记录及文件,且要求审计师提供的资料与该公司的事务有关。
  由于银行-客户关系的特殊性,要求银行提供其客户的相关记录通常较为困难。为此,《证券及期货条例》授权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取得有关公司的银行记录,银行必须按要求出示相关记录及文件。但是,证监会必须以书面方式证明其已展开特定调查(即要求客户公司出示记录和文件),且所要求提供的银行记录是与该项调查有关的。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证监会有权对上市公司进行上述调查,但相关权力必须在该公司被发现犯有失当行为时才可以行使,而并非用以监管公司事务的一般性权力。事实上,证监会在香港并非监管上市公司的负责机构,监察上市公司的业务运作及活动的责任由不同的人士及机构分担,包括注册会计师、公司注册处、香港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科、廉政公署、香港交易所、证监会及财政司司长。 证监会的责任主要是加以协助,在适当时进行初步查讯,整体监察交易所执行上市规则的情况,及确保有关人士遵从权益披露的法规,其获授予的权力主要是作为证券及期货监管机构,而并非监督公司治理事宜。因此,上述调查只是旨在对涉嫌失当行为进行初步查讯,有关查讯可能导致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强制令,或将有关事宜转呈财政司司长,并建议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司条例》第143条进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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