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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执法机制评介

  但是,上述改革并未完成制定一部统一的证券法的任务,有关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些基本规定仍然散见于十几个相关的条例中,不仅条款庞杂、体系紊乱,而且内容重叠、概念不统一。这也正是《戴维森报告书》所严厉批评的问题之一。制定统一的《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的工作从1991年即已着手,但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凸显出香港证券监管缺陷后才加紧了步伐。1999年3月,香港特区政府发表《证券及期货市场改革的政策性文件》,提出证券及期货市场改革计划,其核心内容之一即是整合所有涉及证券监管的法例,形成《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2002年3月13日,新的法例由立法会通过,定名为《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这次新法例的制定实际上具有法典编纂的性质,即将过去陆续颁布的十几个相关条例整合在一起,形成一部统一的证券期货法典。《证券及期货条例》作为主体法例,其下还有附属法例、规则、操守准则、指引及原则声明,构成一个多层次的监管规则体系,成为证监会执法活动的制度基础。
  二、证监会执法案件来源
  证监会的监察和执法活动由其下设的法规执行部具体负责。法规执行部的职责包括监察香港的证券及衍生工具市场,侦查不规范活动;当怀疑上市公司涉及不当行为时,查阅其簿册及记录;执行有关证券期货业的法例;对不诚实、不称职及财务不稳健的受规管中介机构进行纪律处分;向财政司司长报告涉嫌的市场失当行为等。证监会案件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即证监会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交易所转介、其他执法机构及公众提供。
  法规执行部下的监察科负责监察香港证券期货市场的日常交易,通过先进的电脑系统识别出价格和成交量的异动并进行查讯。如发现有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发布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的活动,监察科将向经纪行索取交易详情以进行初步评估。监察科还通过互联网侦查可能的无牌交易、未经认可的投资服务广告或其他不寻常的金融活动,并通过日常监察计划监察传媒对不当投资活动的报道。所有可疑活动都向调查科汇报。例如,在2004-2005年度,监察科就股价及成交量异动完成了142宗查讯,并就每件查讯向经纪行索取交易记录;多数情况下,由于及早进行查讯,能够找出异动原因或制止可能出现的不当交易活动,只有40宗个案需要展开全面调查。
  香港交易所转介的案件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股东逾期披露持股权益。相比以往的立法,《证券及期货条例》对披露权益的规定在比例(从10%下降为5%)和时限(从5日缩短到3日)上均更为严格,同时还列明了更多的报告事项,以便投资者能够更加及时和准确的获得相关信息,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除交易所转介外,证监会在进行其他查讯时也会不时发现未披露权益的个案。在决定是否对逾期披露权益案件进行进一步调查乃至提出检控方面,证监会行使相当大的斟酌权:如果有关资料已经公开披露,证监会通常不会采取任何进一步行动;情节轻微或初犯者一般会受到警告,而不是进一步调查或检控。在2003-2004年度,证监会共受理逾期披露个案6608宗,其中仅36宗因逾期时间较长而需要展开全面调查;2004-2005年度受理4185宗,其中仅30宗需要展开全面调查。
  公众、其他执法机构及海外监管机构等提供的资料,也是证监会立案的来源之一。在2004-2005年度,证监会根据公众、其他执法机构、香港交易所和海外监管机构等来源提供的资料,总共展开了501宗新调查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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