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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执法机制评介

香港证监会执法机制评介


廖凡


【摘要】香港证券监管体制从1970年代开始从纯粹的自律监管向法定监管转变,并以2003年《证券及期货条例》为标志,完成了对证券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整合。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环节,香港证券行政执法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本文较为全面的介绍了香港证监会执法流程中的立案、调查、处分、检控等相关制度,对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这一特色性安排加以专门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香港证券执法制度的整体特点进行了分析和总结。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system of Hong Kong began to transform from pure self-regulation to mandatory regulation from the 1970’s. The enactment of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 in 2003 marked the complet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relevant precedent regulations and rules. As the core element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 securities enforcement in Hong Kong has also gradually matured. This paper provides a relatively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to the relevant rules of filing, investigation, discipline and prosecution in the enforcement process, with a special discussion of the 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 as a feature therein, and based on such analysis, draws some brief conclusions on the overall characteristics of Hong Kong’s securities enforcement system.
【关键词】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监管;证券执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证券执法”(securities law enforcement)有其特定的含义。从广义上说,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制定规则,以及执行法律、规则,都可以称之为执法。但是,在证券法理论和实务中,“证券执法”的内涵较为特定和明确,主要是指证券监管机构依据法律及/或规则,制止、纠正违法(包括违规)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惩戒的制度。 一般来说,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三条途径来对证券市场的主要活动——证券发行与销售——进行监管,即信息披露要求、证券业监督以及对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执法行动。其中,证券执法又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证券监管的核心。
  随着中国内地同香港经贸关系的日益紧密,内地企业国际融资需求的日益迫切,以及香港证券市场对内地企业的日益欢迎,香港正在成为内地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之地。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的最新统计,截至2005年底,共有335家内地企业在联交所上市,占联交所上市公司总数的30%,其中2005年新上市内地企业37家,占联交所当年新上市公司总数的55%;联交所上市内地企业总市值达31921亿港元,占联交所总市值的39%。2005年,联交所内地企业股(即H股)日均成交金额为67亿港元,占联交所日均总成交额的46%;H股融资额达1930亿港元,占联交所融资总额的65%。 可以说,香港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内地企业海外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在此背景下,熟悉了解香港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和规则,显然有着非常突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这其中,香港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制度就是极为重要、很有特色而又尚未被内地研究者给予足够关注的一个方面。
  香港的证券监管制度传统上袭自英国,在早期实行完全的自律监管,没有任何政府机构直接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73年股灾后,政府开始介入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在1974年颁布了《证券条例》和《保障投资者条例》,并分别设立了“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和“商品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证券和期货行业的监察;同时在政府架构内设立“证券及商品交易监理专员办事处”,负责上述两个监察委员会的行政工作。1987年股灾后,香港政府于1987年11月16日成立了以戴维森为首的6名专家组成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寻求改革之道。1988年5月27日,委员会向港府提交了《香港证券业的运作与监察》报告书,即著名的“戴维森报告书”,对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与运作提出了多方面的批评和建议,成为港府进行相关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作为改革的关键一环,1989年5月制定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以下简称“《证监会条例》”),并成立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取代原来的两个委员会和一个办事处,成为香港证券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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