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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常见犯罪风险防范及危机化解

  (1)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A、犯罪对象须是公共财物才可能构成贪污罪。
  B、关于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问题。
  C、主体是个人,如果是单位,则追究个人责任。
  (2)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396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 主体是国有单位,即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B、 具有在广大职工中公开的特点,由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了开会决定,分给单位所有职工或绝大多数职工,利益均沾,人人有份。几个人暗中私分构成贪污。
  C、 总额10万以上。
  (3)受贿罪
  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A、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B、收受回扣,要归个人所有,叫准受贿。
  C、委派问题。
  D、约定问题。
  E、个人非法占有,而非单位。如果是单位,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张某案)。
  (4)行贿罪
  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A、行贿罪与受贿罪显著不同点在于,行贿者为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致于不正当利益是否已经获取,不影响本罪的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B、拿贿赂款锁定国家工作人员。
  C、索取的不构成。
  
  (5)挪用公款罪
  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A、三种情况。……主体主要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组织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委派……。
  B、“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举刘某案)”。
  C、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单位集体决定则不是。
  D、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挪用在国有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钱财及公家的国库券,也以挪用公款论。对于挪用公物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人们的认识不尽一致。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物归个使用的,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照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E、犯罪对象如果是……,会从重处罚。
  F、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不同,后者是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特定款物,挪作其他生产、工作等单位使用,即未做到“专款专用”。并不限公款,还包括物。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395条1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要特征:
  A、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B、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C、客观上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D、主观只能是故意、过失则不构成。
  E、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万元以上。
  
  (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6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A、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即可成主体。
  B、 客观上锁定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法定的三种行为((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C、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指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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