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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行为与竞争状态的分野

【注释】作者简介:焦海涛,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
反垄断法在现代的发展趋势是由结构向行为的转变,但就具体垄断的规制而言,行为方法与结构方法仍同时存在。反垄断法传统规制对象主要有三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企业并购,其中,对前二者主要适用行为判断,尤其是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的获得,而仅禁止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对企业并购则侧重结构判断,只有因并购导致经济力过度集中,改变了市场结构等,垄断法才予以禁止,而一般的企业并购行为甚至受到鼓励。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孔祥俊著:《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252页。
产业组织理论对竞争有较完备的论述,一定程度上成为竞争法的理论基础,但竞争法在此基础上,更需创建自己的竞争理论,唯此才能体现其价值目标,实现规制目的。
曼昆著:《经济学原理》(第二版),梁小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页。
曹士兵著:《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艾哈德著:《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穆家骥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4页。
曼昆著:《经济学原理》(第二版),梁小民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页。
一般认为,纵向联合具有双重后果,积极效果表现为提高效率与增加品牌之间的竞争,因此,有些国家反垄断法对此进行政策分析,如果存在的效率收益大于对竞争的损害,则法律不予以禁止;有些国家却未作区分。这说明对一些有效的限制竞争行为,法律上也作出了否定评价。
正当竞争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是一种法律判断,但正当与否更多的是道德评判的结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很强的道德因素,如“公认的商业道德”是立法上评价竞争行为的主要标准之一。
Polk Bros. Inc. v. Forest City Enter. 776 F.2d 185, 187-88(7th Cir. 1985).
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是表明相互作用的经济主体在假定所有其他主体所选战略为既定时,选择自己最优战略的状态。一旦双方达到了这种纳什均衡,都不会再有做出不同决策的冲动或激励。在寡头市场上,一旦双方发现增加产量降低价格,总利润会低于不增加产量的时候,就都不会再主动采取措施,而把价格和数量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这种结果即为纳什均衡。
柯武刚、史漫飞著:《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69页。
曹士兵著:《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盛杰民,叶卫平:《反垄断法价值理论的重构——以竞争价值为视角》,载于《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该条例首先于1989年通过(No.4064/89),于1990年9月21日实施,随后根据1997年6月30日理事会通过的No.1310/97号文进行了修改。2004年1月20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又修改并通过了该条例(No.139/2004),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
王晓晔著:《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代表人物有波斯纳、伯克等,其认为,效率是重要的社会价值,托拉斯被推定无效率是反托拉斯政策存在的初步理由,效率是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标,也是终极目标。与此相反,平民主义者不认为效率是反托拉斯法的唯一目标,如促进小企业发展等也是目标之一。
理查德•A•波斯纳著:《反托拉斯法》(第二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理查德•A•波斯纳著:《反托拉斯法》(第二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理查德•A•波斯纳著:《反托拉斯法》(第二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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