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消费者立法属于英国商法的范畴,只是大多数关于商法的教科书都不将其纳入,原因是他们认为关于保护消费者的立法已经发展成了一个有必要单独学习的学科。只有很少的商法教科书会谈论诸如消费者的信用和产品责任等问题。
(三)商法应保护的利益
商法主要涉及货物销售活,其核心就是买卖双方的合同,但是销售并不只涉及到合同当事人,还有许多其他的利益需要法律的保护。大众消费群体需要确保他们从市场上买回的产品不会损及其健康和生命,他们不会因为市场垄断、贸易限制、恶意欺诈及虚假广告而付出代价,贸易必须能够被控制到不危及国家经济的程度等。很明显的是,关于商事交易的法律远远不只是
合同法本身,它还涉及了财产法、侵权法、衡平法、救济法、
公司法和破产法,并且也走进了公法领域。所以被瑕疵产品损害的零售买方可以法条中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向制造商提起诉讼,也可以普通法中关于过失责任的依据向制造商提起诉讼;无过失的买方购买了分期付款协议中尚未付清款项的货物,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分期付款协议中的合同主体,同时以准合同为诉由,要求出让方,也即分期付款协议中的买方返还利益;信用交易中所建立的担保利益会因为债务人的破产或清算变得不堪一击;供货商如果提供了虚假产品说明将导致诉讼责任,不论其是否被判有罪,都属于对合同的违反。总之,商法并不只局限于跟货物有关的法律,它还跟商事交易中关于单据和服务的许多领域有关,包括金融、货物运输和保险等。
三、英国商法的功能认识
代弗林法官(Lord Devlin)曾在一个判决中写到:“商法的功能是尽其可能地让商人们按其需要的方式从事商业活动,而不强制他们去遵守他们认为已经过时的规则形式。普通法并不是一个官僚政治的事物。”该话道出了商法的基本目标,即商法是促进商事交易的。在商事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基本上把这个目标体现在判决理由中。正如高尔夫法官(Lord Goff)在一篇分析法官解释商事合同时的目的的文章中所谈的:“我们的目的是给贸易合理的商业效果。我们在此是给商人们帮助的,而不是为了阻碍他们;我们在此是给商业车轮的转动加油的,而不是对其指手画脚,横加阻拦。”通常情况下,商业实践律师把法律作为一个可延展性的手段,以此达到当事人的最终目的,而在此过程中由律师们发展延伸出的商业技巧和技术,法官一般持认可态度,而不是过多地纠缠于逻辑上的统一性和文字上的细致性。普通法院以其实用主义的态度已经建立起了一套与商业需要相适应的处理原则。比如1998年的一个案件中,面对了一个典型的商事实践问题,银行是否能直接从客户帐户的余额中扣划其收费。上议院从所有者利益的概念着手,做出判决,认定银行无权从自己客户的存款中扣款。这个案件表明了法院有时为了适应商业需要,会绕开或改变一些了既定的法律原则。当然有时也有例外情形,法院可能会无视商业实践的需要。比如1992年,上议院认定地方政府没有资格从事“互换交易”,其结果是导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缔结的互换交易合同统统无效。而做出这个判决的目的是为了让地方政府摆脱以前订立的这些协议的后果,尽管互换协议在当今的金融市场非常普遍,并且被认为是有效处理债务的一种重要机制。这个判决在伦敦引起巨大凡响,被谴责为毁掉了伦敦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声誉,特别是许多外资银行都善意地与当地政府订立了此种协议。当然对其最好的解释就是,“这是公法对商法的一个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