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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

  六、结束语
   自然人流动是服务贸易中比较复杂的问题,牵涉到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问题。就教育服务而言,自然人流动不仅涉及服务内容本身和东道国的移民政策,更重要的是,教育还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很难控制,也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也是不少WTO成员对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采取限制措施的原因之一。但是,作为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要模式,自然人流动已经被纳入GATS和WTO成员法律规范的范围。一些教育服务发达的WTO成员正采取多种形式向其他成员施加压力,要求这些成员开放教育市场,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强调自然人流动的开放。我国已经承诺开放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这对我国的教育服务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应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教育立法,加强对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的规范与管理。
  
【注释】  (1)与自然人流动有关的英文表述有两种,一是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一是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对于前者,有的学者翻译为“自然人到位”,参见: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3页;对于后者,有人翻译为“自然人移动”,参见:孙振宇主编,《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期回顾》,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则分别将两者翻译成“自然人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分别参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和第309页。本文分别采用“自然人呈现”和“自然人流动”的译法。为保持概念的统一和尊重他人的权利,本文引用译文时不作变动,引文中出现的不同翻译与本文采用的译法均指同一概念。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7页。除另有注明外,本文所引用的GATS法律文本内容均引自该译本。
(3)我国对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的具体承诺内容之一就是“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邀请或雇佣,可以入境提供教育服务”,这说明被东道国即中国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雇佣的自然人属于自然人流动的范围。
(4)应当指出,我国在WTO拥有四个成员,即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这四个成员属于一个国家,即“一国四席”,对此已有学者作过专门的研究,具体参见:慕亚平著,《WTO的一国四席》,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本文所称的国际、跨国包括中国四个WTO成员之间的要素流动和跨境服务贸易,所称的中国、我国、内地、国内除另有说明外均指我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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