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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务贸易中的自然人流动

  我国现有的规范自然人提供教育服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等适用于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法律规范和专门规范自然人流动的法律规范,前者如《海关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申请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后者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聘用已在华任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等。从法律规范的层次来看,除了国际条约(WTO系列协定和我国“入世”法律文件),还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从法律规范的内容看,包括海关管理、居留限制、资格认证、雇佣与合同管理、争议裁决等;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来看,既有对自然人行为的限制和规范,也有对其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我国已初步建立规范和管理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的法律框架。但是,现有法律规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除了立法层次低、内容散乱外,还有的立法内容陈旧,甚至与我国的“入世”承诺相违背,如《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这明显违反了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的承诺。
  五、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对我国教育服务的影响和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 影响
  最近十几年来,我国的教育服务发展迅速,对外开放的力度也较大。一方面,1995年《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批准设立了700余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内的各级教育机构吸引大量的境外优秀教育人才资源充实到我国教师队伍中去,这有利于提高我国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质量。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国内教师以个人身份到或被派往海外任教,传播中国文化。自然人流动提供教育服务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教育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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