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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案中的法律智慧之雇主的替代责任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之雇主的替代责任


徐爱国


【全文】
  北大法学院向方正公司定购方正电脑200台,法学院委托北大车队把电脑从上地五街方正公司运送到法学院新大楼。北大车队派年轻的司机张三完成这个任务,当张三载着电脑经过清华西门的时候,遇到堵车。张三心急毛躁,强行经人行道超车,在避让行人的时候,不小心撞在清华西门的石狮子上,石狮子受损。清华认为,该石狮子为清华镇校之宝,该狮子一旦被毁损,百年名校前途未卜,遂状告北大。北大以为,北大车队为北大附属机构,但是,司机是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撞坏清华石狮子的。状石狮子是该司机的个人行为,清华应该找张三索赔,而不应该找北大。清华则称,张三的经济状况不足以赔偿石狮,且张三为北大工作,北大应该对自己雇员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你支持北大,还是支持清华?我们现在开始来探讨这个类型的案件。
  原告是洛杉矶的一名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检查交通的时候,他被一个叫弗兰克的人驱车撞倒。事故后,原告遭受永久性伤害,市政府为他支付了医疗费,也为他提供残疾年金。肇事者弗兰克在一家电气公司工作,原告将这家公司告上了法庭,也就是说,将弗兰克所在的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弗兰克在这家公司担任电梯设计师的助手,他为被告公司工作了4个月,其工作由被告公司指派。弗兰克在上班之前和下班之后,都不回办公室,而是直接从家里去上班,直接从工作地点下班回家。事故发生的时候,弗兰克的工作没有完结。依照弗兰克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公司供给弗兰克的车资和提供的行程时间依其工作点与洛杉矶市政厅的距离而定。当时,弗兰克的工作地点与市政厅相距15到20英哩,他的行程时间为每天一个半小时,车资为1点3美元,公司对弗兰克的交通方式和路线没有限制。
  初审法官认为这个案件的首要的问题是,弗兰克交通肇事行为是不是他的履行职务的行为?法官认为要考虑如下的因素:他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公司明示或者默示的授权?雇佣性质以及工作的目的和责任是什么?雇员是否正在履行其职务?他履职行为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增进雇主的利益?如果没有得到授权那么事故是否与他的工作相关?结果,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定,原告上诉,最后上诉到了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彼得大法官给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
  大法官认为,本案涉及到雇主对雇员的替代责任理论。这个理论早期的说法是,如果雇员为了雇主的“利益”,而且雇员为雇主所“控制”,那么当无辜的第三人受到损害的时候,雇主要因他选择雇员的过失而承担赔偿的责任。但是,现代替代责任的理由则是基于一种公共的政策,即“合理地分摊危险的损失”,也就是说,雇员职务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实际上是雇主的一项商业成本。雇员的职务行为导致了损害,最好的办法是让雇主来承担该损失,而不是让无辜的第三人来承担,因为雇主可以通过价格、费用或者责任保险的方式来吸收和分摊该损失,最后让社会来消化该损失。大法官说,另外一个现代的理论是说,替代责任的基础不是雇主的控制和过错,而是其企业的危险事故。因此,我们不应该去寻找雇主的过错,而应该去寻找他所从事行业的危险性;不应该去探讨雇主是否可以合理地避免事故,而应该去寻找合法企业不可避免的风险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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