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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与现代公司制度对接的法律思考

  (四)激励机制的建立。在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的企业中,建立内在的激励机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把包括管理人员在内的企业全体员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稳定地有机地联系起来;二是如何使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合理的范围内。企业的员工还应该分得企业每年创造的一部分利润。国家应该以法定形式,根据企业的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资本有机构成等,对各类企业创造的利润在国家和职工之间确定一个分成比例标准,这样,企业创造的利润越多,职工所得的收入也就越高。通过利润分成的纽带,将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结起来,以此调动全体职工的劳动创造热情,形成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为了保证这种激励机制能够真正形成,一个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要使职工从企业所创利润中分得的这部分报酬与其基本工资收入形成适当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宜等于或高于其基本工资收入。为了使企业的员工能够形成一种长期的劳动和经营观念,同时可以采用自愿的方式鼓励员工将其从利润中获取的一部分报酬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到企业,同时对其向企业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份作出一定的限制。这样,可以使企业职工以企业所有者和生产劳动者的双重身份与企业形成长远的利益关系。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相互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
  关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与一般职工的报酬应该保持多大距离的问题,从操作上讲,主要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由谁决定以及如何决定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从立法上进行调整,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决定权交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使各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处于大体相当的水平,国家可以根据企业的级别、规模、管理的复杂难易程度等因素,从立法上对不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报酬规定一个幅度范围,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这个范围之内决定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这样,不仅可以较好地解决一般职工与经营管理层的矛盾,而且也可以更有效地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在经济利益上也要同企业形成共同体。通过将其部分劳动收入股份化,使其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融合起来。并且通过逐年增加投入使相互间的这种共同利益更加紧密,以促使高层管理人员经营行为的长期化。
   (五)监督机制的建立。在西方国家的公司企业中,通常情况下,小股东和雇员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而在我国公有制为主导的公司产权结构中,国家作为大股东的利益较之前者的利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公司情况完全不同。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形式和渠道多种多样,但归根结底,渠道只有一条,那就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国家授权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少数领导对企业的疏于管理和自身的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在国家参股、控股的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中,监督镜头的聚焦点要对准公司的董事和经理班子以及与其有直接关系的国有股权代表。从这个角度出发,要想建立起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必须着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建立独立的企业监督体系。从传统公司理论讲,公司的监事由股东大会委派是理所当然的。但我国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代表由于仅仅是“代表”,而非实实在在的股东,所以如同公司董事会成员一样,也存在一个被监督制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其来委任,显然难以形成独立的监督地位。因此,应改变目前监事会中“国有股监事”的任命办法,将各级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参股、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监事”改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考察任命,其人事关系与企业脱钩,使其能够摆脱该企业国有股权代表的控制,独立行使监督权。第二、加强监事会的监督手段。我们目前许多公司的监督职能之所以没有能够充分发挥,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可操作的手段和措施。《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权,就是由于缺乏这种操作性,在实践中行使起来非常困难。因此在立法上,应在进一步加大监事会职权的同时,对其行使职权的具体手段作出相应的规定,比如公司财务人员拒绝或借故不配合监事会监督检查公司财务怎么办,董事、经理对监事人员纠正其错误行为置之不理怎么办,股东大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庇护怎么办,董事会借故不通知监事而召开董事会议怎么办等等。另外,为使监事人员能够顺利履行监督职能,还应从经费上提供充分的物质保证。该笔经费应单独设帐,由监事会独立支配。第三、明确监事会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为督促监事会积极主动地行使其监督职能,法律应对监事的失职行为从行政、经济、刑事等方面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凡是董事、经理有可能涉足的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监事会都应事先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对于通过实施监督本可能避免,但由于监事没有实施监督或监督不力而导致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的大小和过失的情节,给监事以相应的处罚。当然,在规定监事严格责任的同时,应给其以较高的报酬,使其与董事、经理一样,成为一种高报酬、高风险职业。如果上述各项工作做好了,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就有可能得到较好的发挥。此外,除了监事会的监督之外,我们还应该从企业内外部建立一个全方位、多视角的监督体系:从企业外部讲,要有来自立法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新闻机构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从企业内部讲,要有来自各职能部门、生产经营部门和一般职工的监督。同时,要将监督手段、监督程序、监督渠道从法律上予以具体的规范,使其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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