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企业能否形成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态势,取决于企业有无内在的发展动力。而动力的生成和强弱在于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程度。在现时人民物质生活尚不能充分满足的情况下,激励机制主要是指物质利益机制。但从我国的公司立法制度看,这种激励机制难以形成。按我国《
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在国家控股的公司中,上述人员的报酬实际上同样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决定的。由于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一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报酬与普通职工的报酬形成了巨大的差距。收入的不公开和各种隐形收入的增加则进一步加大了这种收入的差距。在财产公有基础上的这种收入过分悬殊的状态,导致职工心理上严重失衡,对立抵触情绪急剧增加,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严重创伤。另外,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的奖惩也缺乏科学的依据,使企业管理层面失去了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司中,设置监事会的直接动因,是为了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我国公司中,监事会的职责不仅要保护股东的利益,同时要保护国家的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利益。但在我国国家控股的公司中,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如同董事会一样,实际上主要也是由某一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委托或撤换的。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与公司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所以,同为其委派的董事和监事以其为中介纽带很容易形成个人利益上的默契,从而弱化或蚕食掉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退一步讲,即使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的少数决策者不从中斡旋协调这种个人利益,董事会同样可以无所顾忌地通过付出较小的成本来摆脱监事会的制约。另外,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组成人员可以有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但鉴于在人数上处于劣势,加之在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中没有“一票否决”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很难对董事会的经营决策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
二、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思路
在公有制条件下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在确定有股权代表的基础上建立高效的企业运行机制,包括责权机制、用人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只有解决了这第一层面的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内部管理、技改等第二层面的问题。
(一)关于国有股权代表的确定。确定国有股权代表,是建立国有公司或国家参股控股公司各项机制的前提条件。对国有股权代表重新进行定位的目的在于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够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摆脱全民所有财产虚置无主的状态。为此,应将国有股权代表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授权机构移位于相应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使国有股权的代表更加贴近于最初委托人。由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共同行使国有股权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有利于减少多重委托代理环节。从理论上讲,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家所有应等同于全民所有。但由于全民所有者与最终代理者之间的这种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国有(全民所有)产权关系变得异常紊乱。代理环节越多,越难反映初始委托人的 真实意志,对最终代理人的行为越难实施监督控制。第二、有利于政府部门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公正性。政府各部门在管理社会生活中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不利于各经济微观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而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其相应级别国有企业或国家参股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共同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则可以使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中处于超脱的地位,从而保证企业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得到充分释放。第三、有利于增强企业的防御能力,排除行政部门的非法干预。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可以使企业在人、财、物各个方面彻底摆脱政府部门的控制,更有利于企业独立人格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国有股权的共同代表,在行使职权中如何进行具体操作,还需要确定双方代表国有股权份额的比例问题。鉴于企业职工的局部利益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的非完全一致性,代表全体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占有国有股权代表中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份额,以保证全民财产的性质不会改变。与此同时,职工代表通过行使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可以从企业内部更好地维护职工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