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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规则到生活法则——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史的另类解读

  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反差的存在?道理其实仍然极为简单,那就是生活的法则在起作用。对此我们稍加分析便可以明了其中的道理。中国传统的家庭结构是男主外,女主内,也就是说女性是在家庭中生活的。长期的家庭生活使她们既没有在社会上任何立身的机会,也没有立身的本领和技能,更没有立身所需要的财富,因而一旦离开了男人是很难独立生存的;此外,如果家贫,又无子可以依靠的话,便不仅彻底失去了现实生活的依靠,还断送了未来的希望。此即清人所言“烈易而贞难,守贞者富易而贫难” 的道理;还有二点需要指出:一是夫家或丈夫家族的人为了侵吞财产而逼迫也是导致许多寡妇再嫁的原因,清代乾隆年间江苏巡抚陈弘谋曾在一篇文告中对此讲得极为明白:
  “乃三吴恶习,妇女守节者,亲族尊长中,竟有失天良之徒,或因有田产,垂涎侵分;或因少艾,图得嫁赀,多方逼逐,令其再嫁。其妇坚一不从,则又设计刁难,无端诬蔑,使之不能自守;再有将平昔尚有肯看顾来往之亲族,指为有奸,或散布浮言,或唆使迈姑出名,赴官诬告,官司不得不准,及至审明无奸,而遗产已为讼费用尽,不能自赡,势难坚守;又有初原清洁,而出官对簿,抛头露面,亲族难倚,外人窥伺,罔此失守者”
  二是来自娘家的压力。某些贫穷的父母、兄长希望通过女儿和妹妹再婚的机会再收取一份彩礼。关于这一点只要对中国古代文献、文学稍微熟悉一点的话就不会陌生,为此而酿成刑案的亦不在少数。
  总之,尽管主流文化一再鼓吹从一而终,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也会对再嫁者存在着某些歧视和偏见,再嫁后新的家庭关系也较难处理,但为了生存(包括自己以及年幼的孩子的生存)她们也只能选择另行再嫁。
  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些。
  三、简短的结语
  透过上面的梳理,我们大致可以将中国传统法律从伦理规则向生活法则的演变规律作如下表述:第一步是官府对某些与现行伦理规则相违背的生活法则加以默认,采取民不告官不举的消极态度;第二步由于官府的默认、特别是当官府的消极态度被更广大的民众所知晓之后,这种原本非法的行为就会被更多的人所仿效,成为主流的生活方式,于是就会出现现行的伦理规则和制度与民众的生活法则之间陷入一种无法协调的对立状态,法律于是成为具文。当事情发展到这一步的时候,官府也只能顺乎民意通过临时条款,如条例等对哪些与生活法则反差过大,无法协调的伦理法则加以修改和变通;第三步则在国家制订法典时将早已无人遵守的伦理法条彻底修改与废置,最终向生活法则让步。从临时条款到法典中的最终放弃,只是时间而已。
  必须指出的是,这一演变过程是非常漫长的。而且伦理规则的退让也并非像我们描述的这般轻松。在大多数场合下,这种博弈的过程是十分残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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