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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规则到生活法则——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史的另类解读

  仔细梳理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典,特别是那些与民众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部分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哪些原本受儒家伦理影响而产生的法律条文和制度在与生活法则的博弈过程中最终被迫妥协和让步的事例极多,如禁止亲属间结婚、禁止为父祖服丧期间生育 、过继问题、遗失物的归属问题 等等,只是由于文献的欠缺使我们现在已经无法将这一博弈过程本身清楚地勾勒出来了。但不管如何正是因为有如此多的类似情况,我们才得出了中国传统法律在其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规律,即从伦理规则向生活法则演变的结论。由于篇幅的限制我们这里仅举其中的两条加以说明:关于禁止亲属间结婚和服丧期间禁止生育的规定。
  中国传统礼教出于名分上的考虑,也就是说出于道德上的考虑一直主张禁止亲属之间结婚。受这种道德鼓吹的影响唐律中开始规定:“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唐律的规定还主要集中在有尊卑名分的亲属之间,到西魏大统九年,进一步扩大禁婚的范围,规定“禁中外及从母兄弟姊妹为婚” ,也就是说不仅有尊卑名分的亲属通婚被禁止,而且同辈之间亲属的通婚也被明文禁止。明代更明确规定:“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均缌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 “已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 ,不仅如此,从宋代以后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同辈表亲通婚被叛离的案件。由此可见,从汉以后,国家制订法在礼教的鼓吹下,一度对亲属之间结婚采取了严厉禁止的态度。然而只要我们翻检一下史书又不难发现在现实生活中亲属之间,特别是姑表亲、姨表亲结婚者却比比皆是,甚至在许多地区还盛行着所谓亲上做亲的习惯。有学者对清朝时期民间婚姻关系的抽样统计发现,属于表亲结婚的竟占到全部统计数字的10•6%,由此可见,表亲结婚在中国古代的盛行。 其实,稍稍懂得一点现代科学知识的人都会明白,从科学的角度讲禁止亲属之间结婚是有其道理的,这一点中国古人也大致明白,如早在西周时期,就有人得出了“同姓相婚,其生不藩”的结论,即姓氏相同的人结婚,其后代不强壮。既然如此,中国古人们却为何甘冒违法和后代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的风险而要亲上做亲呢?
  唯一的答案还是生活的规则在起作用。中国古代在婚姻居住方式上采用从夫居,即女到男家;同时由于整个社会极为封闭,男女授受不亲,在未正式成婚之前,女性不仅对男方的了解极为有限,对男方家里的情况,也就是自己未来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也全然不知,同时也根本不具备这样的制度和途径;加之结婚的年龄较小,社会阅历、经验和心里调适能力均较差,试想一下,在这样的背景下女性结婚后,加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里,其婚姻是否能够幸福,风险是很大的。如何降低这一风险,就自然成了为人父母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此外,从男方家里着想,未来的媳妇是否易于相处,秉性如何,也自然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它不仅决定着夫妻的关系,还事关整个家庭的安宁。
  既然男女双方家长都有避免风险的现实需求,剩下的唯一办法就只能是亲上做亲。其好处一来婆媳关系相对好处,二来大致相似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也使女方容易适应。当然上述的考虑可能更多地出于那些具有一定社会身份和一定文化知识的家长,而对于那些家境较为贫穷的家长来说,亲上做亲的最大好处是可以节省一些金钱的支出,避免因家贫而儿女不能结婚。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大多数时期,结婚的花费都是百姓经济生活中的最大支出之一,这种支出不仅局限于男方,也包括女方,事实上昂贵的嫁妆也成了许多家庭的沉重负担。有儿难娶,有女难嫁者历朝历代都不在少数。“今世俗之贪鄙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某女者;亦又既嫁而复欺绐负约者,是乃驵侩鬻奴卖之法,岂得谓之士大夫婚姻哉” 。至于亲属之间结婚可能导致的后代健康问题,一来并非所有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二来这毕竟只是一种可能,生活的经验告诉人们亲属间结婚所带来的家庭和睦毕竟更有说服力。这便是生活的法则,它不以任何人主观意识,不以任何人的道德需求而为转移。清朝时期,民间就流行着许多类似的民谚,如“姑舅亲,辈辈亲,砸了骨头连着筋”;“姨做婆,到了老了也和睦”;“甥舅之亲,婚姻之家虽由人合,实系天伦” 等。正是迫于这种生活法则的强大,清朝雍正八年定例:“外姻亲属通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堪酌拟奏外,其表姑舅两姨姊妹,听从民便”。所谓“听从民便”即承认民间亲上做亲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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