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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规则到生活法则——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史的另类解读

  显然,这种现状是无法长时间维系的,物极必反,这是事务发展的基本规律。因而,一旦这种现状达到了一种严重的程度,人类的理性就会复归,对于一个文明发展程度较高的民族而言更是如此。
  所以我们说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只是描绘出了中国法律发展演变过程中的一个方面,仔细观察中国传统法律的走向,特别是观察那些与百姓日常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的走向,我们还可以发现另外一个规律,即中国传统的法律在成为伦理规则之后,又逐渐开始了从伦理规则向生活法则的演变,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出现了由伦理规则向生活法则演变的趋势。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一再强调,我们说中国传统法律在成为伦理规则之后,由于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日益脱节,受到了民众的自发抵制。迫于民间的压力,法律又出现了向生活规则缓慢演变的趋势,只是一种趋势而已。
  众所周知,中国的问题极为复杂,任何宏观性研究和结论都可能也必然会冒着很大的风险,加之在一个崇尚实证的时代里,做这种宏观的研究本身就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因而,说中国传统法律在其发展演变过程中存在着一种从伦理规则向生活法则演变的现象或者规律,就必须慎之又慎,对于我们下面所列举的这些变化,我们必须进行多角度的思考:如这些变化是单个的现象,还是一种普遍的行为;是一时的妥协,还是一种常态;是某些地区的特殊变通,还是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普通法等等,否则的话结论很难令人信服。
  至于说这种演变是从何时开始的,我们一时很难给出具体准确的时间,但我们却完全可以说这种演变到明清时期已经十分明显。尽管明朝初年太祖朱元璋以及清朝初年的历代皇帝都仍然高举礼教大旗,拼命鼓吹礼教的重要,但明眼人都不难看出中国传统的礼教已渐露颓势。
  其实,对于我们所说的规律或趋势,古人也早已有所察觉,如清代的著名法学家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所说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就在一定程度上包含着这样的意识。所谓“轻其所轻”是指与唐律相比,明律中所有有关伦理道德方面的犯罪都比唐律量刑要轻。这种比较和结论显然有利于我们的观点。
  二 从伦理规则到生活规则
  法律不过是对人们每日生活和交往规律的一种记载,因而,它必须与百姓的日常生活大致相吻合。当然,笔者这样说并非否认法律的引导作用,否认任何法律中都会包含着立法者按照自己的理想重塑、改造现实社会生活的希望和现实。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理想与百姓的现实生活不能差距太大,否则的话尽管这些规则符合道德家们的理想,甚至是对的,但民间也不会轻易加以认可。人们就会通过自己的行动迫使法律成为具文,并使立法者最终对法律进行修改。中国古代的情况就是如此。下面我们便通过对原始文献进行简单梳理和必要阐释的办法来对本文的观点做必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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