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问题,已有很多学者从社会学的角度做过论述,如前述的儒家思想正统地位的确立,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合一的特殊结构等,这些结论无疑是正确的,但笔者认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不能忽视的,那就是知识分子立法问题,而从法律层面讲这一原因才是最为重要的。纵观中国古代的立法过程和立法惯例,我们不难发现尽管皇帝在立法活动中其个人的意志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也一直把“法自君出”作为中国古代立法的最大特点来强调,但如果我们抛开这些表面现象深入考察的话,又不能不承认事实上在中国古代各个朝代的立法过程中那些视道德为生命的知识分子们实际上也起着非常大的作用。众所周知,好的法律必须经过一个各方利益充分博弈的过程,必须确保拥有一条制度化的各种利益反映渠道。而这一切在专制的古代中国既不现实,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使个体小农之间彼此没有任何制度性的联系,组织化程度极低,加之教育的不发达,使之利益的表达客观上也受到知识的限制;而在重农抑商的国策下,尽管工商业者掌握着一定数量的社会财富,但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却极低,因而,上述两个构成古代中国社会中最基本力量的社会阶层,其政治上、经济上、甚至生活方式的诉求和经验几乎没有任何合法途径反映到国家的制订法中。而只有那些与皇帝具有大致相同的理想、情操并掌握着知识权力的知识分子才可能通过其代表将其利益与追求写入国家的法典。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我们甚至可以说从一定程度上讲,中国古代的实际立法活动是操纵在某些知识分子手中的。或者说中国古代的立法活动是由君主与知识分子们共同完成的。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读书人从人数上讲是一个很小的阶层,但却掌握着整个社会的话语权,他们与掌握着政治权力的统治阶级一起构成了社会的权力体系。尽管从形式上讲,中国传统社会中城市的作用远远低于农村,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而中国古代的读书人也基本上来自于农村,他们即使是在功成名就之后也与农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在农村中购买土地,出租给农民收取地租,亲属大都生活在农村,退休后又回到农村等等,也就是说他们与农村、与占社会中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生活联系渠道是基本畅通的,由他们作为农民的代言人将广大农民的诉求和经验反映到立法活动之中原本不会存在任何问题,但对中国传统社会稍有一定了解的话,我们就会知道这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读书人自幼熟读儒家经典和诗书,有着大致相同的价值追求和好恶标准,并通过科举考试而过上一种衣食无忧的雅致生活;他们大都怀着一种救世的情怀和责任,大都对道德的力量抱有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这种情怀和责任同时也使他们大都具有一种高高在上的自负与自傲,对那些产生于民间的生活经验往往不屑一顾。这一切便决定了他们在立场上必然与广大农民是对立的(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和贫穷,以及生存本身的压力,中国传统社会中绝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经验中许多东西确实难以用高尚,甚至合理来形容,因而,读书人与农民的对立在许多方面是不可避免的),有关这一点我们只要看一看中国传统社会各级官府衙门功能的定位就一清二楚了。在中国古代各级官府和官吏的职责是要对民众进行“教化”,而不是“服务”和“代表”。所以,正是伴随着法律的儒家化,中国传统的法律开始了对一些不符合儒家伦理,但却原本在民间司空见惯的现象加以了限制和制止,法律由此开始日益成为一套与百姓现实生活具有一定距离的伦理规则,成为一套带有相当理想色彩和昭示作用的伦理规则,也即人们常说的伦理法。
有关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问题,以及因为儒家化所导致的后果,特别是其优点已经有许多学者做过专门研究,其结论也已被整个学术界所接受。但有关法律儒家化所导致的负面东西则较少有人论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欠。笔者认为这种负面的结果最突出的表现:一是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把许多原本应由道德等规范调整的领域和范围强行纳入了法律调整的领域,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再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整个民众的虚伪。由于传统儒家伦理中的许多内容只是少数读书人的一种精神追求,是一般民众根本做不到的,也是当时的社会条件、社会环境、社会发展程度根本所不具备的。这种把某些少数人的理想作为全民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并以国家强制力来推行的做法其结果只能是导致大家说假话,口是心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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