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作为一名公司经营者,在实施某项经营决策过程中,不仅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形势与经营状况,经过大量的实证分析,具体地作出决策。而且还应该具备较高的企业经营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他们仅仅以事后董事的行为是否给公司带来了损失这一结果上,来判断董事所作出的经营判断是否合理,董事是否应该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对于公司的董事而言,显然有失公平。
2、对我国导入经营判断原则的设想
美国的经营判断原则,从保护董事的角度出发,在一定的条件下,对董事经营上的过失法院一般采取的是尽量不干涉的态度。但是,针对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经营判断的原则只能作为一种判断董事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的基准,即使满足一定的条件,也不应该排除司法的干涉。另外,将经营判断原则引入我国时,应该针对经营判断的内容和过程采取不同的基准,即对于判断过程,主要是审查董事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在作出经营判断时,在当时的情形下收集了足够的信息,进行的充分的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而对经营判断的内容,则从一个有通常能力和见识的人的角度来看,是否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
【注释】 (1) 参照卞耀武编《当代外国公司法》178-179页。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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