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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的追究和经营判断的原则

  (4)ALI“诸原理”中有关提案
  ALI“诸原理”的第7•07条至第7•11条分别就以下两种情况,法院的审查基准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基于董事会或特别委员会提出的终止诉讼的请求;另一种情况是基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提出终止代表诉讼的请求。这里只研究和本文有关的是第一种情况。第7•08条规定,当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按照正当理由委任的特别诉讼委员会认为代表诉讼不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向法院提出终止该诉讼的请求时,法院必须驳回原告股东对被告董事所提起的代表诉讼(20)。
  对董事会或诉讼委员会提出终止代表诉讼的请求时,法院应采取的审查基准这个问题,ALI“诸原理”受Zapata判决的影响,也采用了两步骤式的模式。首先,在第一步中,法院应审查董事会或诉讼委员会在提出终止代表诉讼过程中有关要件,如果符合这些要件,法院还应该进行第二步的审查,即审查董事会或诉讼委员会在作出提出终止代表诉讼决定时适用的实质性要件。在审查这个实质性要件时,ALI“诸原理”第7•10条把与注意义务相关的问题和与公平交易义务相关的问题区分开,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查基准。对于前者,一般情况下,法院将董事会或诉讼委员会的决定作为一种正当的行为给予尊重,即只要该决定符合经营判断原则的要件,法院就应该终止该代表诉讼;而对于后者,法院必须进行实质性审查,即法院应对照公平交易义务中采用的有关规定和制约,对董事会或诉讼委员会的决定在当时的情形下,是否是基于充分的信息、是否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它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等问题加以审查。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就必须驳回股东的代表诉讼(21)。
  2、减轻注意义务
  经营判断的原则是否具有减轻董事注意义务的机能,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由于在传统的一些判例中,法官常常避开董事是否履行了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这个问题不谈,而直接根据董事的行为是否满足了经营判断原则的要件,作出结论。法院一旦认定给董事的决定属于经营判断,即采取尊重董事决定的态度,排除了对该决定所进行的司法审查。但是,由于经营判断原则的要件中采用了比合理性基准更为宽松的相当性的基准,这样,经营判断原则似乎对董事由于违反注意义务而产生责任起到了限制的作用。因此,也无怪乎有些反对经营判断原则的学者对该法理是否真正有意义而持有怀疑态度。比如,有学者指出,如果经营判断的原则成为了审查董事责任的主要基准的话,对董事是否真正依照成文法以及判例法上关于谨慎、勤勉的注意义务的规定行事,法院就几乎失去了进行判断的余地(22)。
  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认为经营判断原则具有减轻注意义务的机能的见解,是由于对法院所使用的用语存在误解所导致的。虽然,在很多案件中,本来通常的过失就足以成为董事产生责任原因,但法院却将其要件归纳为无谋地怠慢了义务等,把重过失和通常的过失的意思混淆起来,致使判决本身也存在许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内容。另外,由于混淆了经营判断原则和注意义务的概念,在适用经营判断原则的案件中,很容易就使人产生了只有在无谋或重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董事或职员违反了注意义务的观点(23)。
  针对经营判断原则是否具有减轻注意义务的机能这个问题,首先有必要明确经营判断原则和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其次,如何理解判例中适用的重过失一词的真正含义也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1)注意义务和经营判断原则的关系
  经营判断原则和注意义务两者的关系,可以说是适用经营判断原则时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如上所述,经营判断原则含义是,当董事诚实地作出了经营判断,并且不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时,即使从结果上看他的判断存在某些失误,该董事也不会因此而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有学者指出,这个原则不过是明确了注意义务中一个当然的原则,在各个成文法纷纷明确了注意义务标准之后,就应该废弃经营判断原则(24)。
  针对上述见解,拥护经营判断原则的学者也纷纷发表了他们的见解。即经营判断原则的内容是只有在董事的行为满足一定的要件的前提下,他才不会因经营判断的失误而被追究责任(25)。因此,经营判断的原则和注意义务之间有着不同的标准,是独立于注意义务的一项原则。注意义务可以说是经营判断原则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作出经营判断时,可以分为事前的准备和根据所掌握的信息作出意思决定两个大的组成部分,其中和注意义务相关的问题主要是前一个部分,即事前的准备。而经营判断原则所保护的只是董事基于足够的信息而作出的经营判断,即经营判断原则将董事在进入意思决定这个过程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作为一个前提条件。
  意思决定过程是董事个人发挥其经营能力的一个领域,经营判断也是董事具有个性的一种行为。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一个企业想要发展,想要在竞争中生存并取得成功,有时必须冒一定的风险,因此董事的经营判断也就时常伴随着风险。如果只是以一个普通经营者所采用的方式实施经营判断,很可能会使自己的企业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而从经营判断原则的理论根据上看,是给予那些为了追求公司的最佳利益,勇于承担风险的董事一定的鼓励,以避免他们在经营中缩手缩脚。在实施某项经营判断时,判断一个普通、谨慎的经营者在同样的状况下,应该作哪些调查?作多少准备?即是否履行了注意义务,并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但对于董事的意思决定,仅依靠注意义务的标准显然对其是否具有合理性难以公正地衡量。而确保其合理性唯一的方法,只能通过评价该董事在作出该判断时是否有合理的根据。正因为经营判断中存在一个难以预测的变动因素,就不能仅以经营判断的结果是失败的为由,来追究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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