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从当今社会的情况来看,公司董事的义务,一定以真正实施了某种特别的行为为依据显然欠妥当。特别是在大规模的上市公司,公司董事会在讨论某项议案时,虽然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内容,或高级职员及各个委员会的所作的报告及可行性分析提出一些疑问和建议,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定要实施某项决策或采取某种行动。因此,如果把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要件的前提概括为董事积极地采取了某种行动或作出了某项判断的话,现代公司的董事会的大部分活动将不可能享受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
2、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必须是善意的(in good faith)
如果董事或高级职员故意从事了违法的行为,该董事或职员的行为就不符合善意的要件,从而也不能享受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善意”一词是英美法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对它的内容及含义究竟应如何解释,存在多种见解,至今也没有一个概括的明确性的概念(9)。有些学说认为,原告在提出主张时,也可以将下列情形作为最一般的非善意或者动机不纯来对待,即董事的决定是试图维护自己的地位;或者他在没有摆脱支配者支配的情况下,欠缺实施善意的经营判断所必需的独立性的条件。另外,有些判例中,法院认为,当董事故意地实行了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时,即使他的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也应该认为这是一种非善意行为,不能享受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10)。因此,董事的经营判断只有在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而且不是故意的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才被认为是“善意”的行为,才可以适用经营判断的原则。
ALI“诸原理”第2•01条中规定,董事“善意地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也就是把为了公司的利益作为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为此,董事也必须遵守注意义务的基准。另外,作为公司董事,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有监督的义务,恶意使公司违反法律的行为,也就违反了善意地履行职务的义务。因此,明知结果会使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而仍然作出该经营判断的董事的行为,不适用经营判断的原则。
与之相对的是,当董事不知道他所作出的经营判断,其结果会使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时,该如何对待?在这种情形下,首先必须分清对公司的违法行为,董事是否按照合理的注意基准进行了监视和监督,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应该追究该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反之,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在符合其他要件的基础上,该董事的行为仍然可以享受经营判断原则的保护。
3、董事和该经营判断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在美国,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依照忠实义务的要求,董事不得将其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因此,如果作出某项经营判断的董事其本身和该决定之间存在某些个人的利害关系,就很难期待他作出一个完全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不带有任何私心的决定。当董事从事了例如同公司交易之类的行为时,排除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应该毋庸置疑,但是,如果董事在作出该判断同时,仅仅因为和该决定之间存在某些个人的利害关系时,就因此而完全排除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也显然和公平的原则相悖。若排斥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董事在该决定中所得到的个人利益应该是和同公司交易所得到的利益相同,或者,董事从该交易中获得了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没有获得的有形资产。上述两种情况,只要有一种存在,就不能满足董事和该经营判断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要件(11)。
ALI“诸原理”中规定,当董事和该经营判断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时属于违反了忠实义务,而不适用第四篇有关注意义务和经营判断的原则的有关规定。因此,比如董事在公司购买董事自己的财产上的承诺决定,就不属于经营判断原则保护的对象。
4、董事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该经营判断是在可能收集到的所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
这个要件也被称之为“合理性”的基准。即在审查经营判断原则的正当性时,一般将经营判断的过程或程序同经营判断的内容分开,在经营判断的过程中,要求董事的意思决定必须具有合理性。因此,缺少调查分析,轻率地作出决策或判断的董事很难达到“合理性的基准”的要求,经营判断的原则也不会对这样的行为加以保护。董事的经营判断的要求是,必须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在当时的情况下,基于所有可能得到的信息作出的。对与该决定有关的信息,如果董事本来可以得到的却没有积极去收集,那么事后当有人对他所作出的经营判断提出异议时,他也就很难为自己辩护。因此,当董事在没有积极去收集有关的信息,或者在收集的信息很不充分时,就作出经营判断的情况下,法院也就没有理由去尊重他的决定,同时,也就很难适用经营判断的原则。
对于“合理性”基准,在ALI“诸原理”中使用了这样的表述,“董事或高级职员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掌握的与上述经营判断的信息在当时的情形下是妥当的”。法院在审查“合理性”基准时,除了要考虑该决定的重要性,在作该决定时可以利用的时间和经费,对有关对象所进行的调查和分析,对调查报告的信赖程度等内容之外,还要对当时的公司现状,以及当时哪一类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决定等问题加以审查。假如,董事在经营判断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不能达到“合理性”基准的要求,就应该由法院依照注意义务的基准,对判断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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