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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法院承认同性婚姻的判决谈起

  然而,是否可以这样简单的认为,法律仅仅是道德的降格?即在基本取向上与道德的一致性和具体执行标准上相对于道德的弱性?笔者认为这是当代人极易堕入的思想误区。
  一般的说,法律与道德之间可以看作是互为表里的关系,道德为芯,法律为面,法律的躯壳一定要依赖道德的填充和支撑,而道德的内涵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倚靠法律强硬的外表凸显出来。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必须事事迁就道德。
  首先,道德本身那玄之又玄的特性让任何追随者都显得力不从心。比如说,面对男女性别差异这样一个客观存在,不同时期人们的反应往往是不同的。封建礼教社会的人们认为男女授受不亲,因而要尽量避免交往,妇女们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整日躲在深闺人不知。而法律也为此开绿灯,譬如说若有孟浪子弟私闯人家内宅惊动了人家女眷,就可能要受到官府的处置。而斗转星移之后世情大变,人们发现公共场所的男女杂处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即便是公共浴场的男女混浴也已见怪不怪了,所以这时的法律大可不必铁青着面孔摆出一副卫道士的姿态去做那费力不讨好的事情。由此可见道德在时间坐标系上的变幻不定。
  即便是同一时代的道德,也并非就是铁板一块的,而总是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和格局,常常会分为多数人道德和少数人道德。比如在同性恋问题上,我们这个社会就至少分为两大阵营,大部分中国老百姓持否定态度,觉得搞那事儿伤风败俗,有违人伦。而另有一部分思想前卫的中国人觉得同性恋无可厚非,就是个性取向的问题,谈不上有损道德,更谈不上违法。社会认识的混乱必定带来道德体系的支离破碎,而支离破碎的道德体系更让以其为风向标的法律无所适从。法律到底应该采纳多数人道德呢还是少数人道德?笔者认为,这完全是一个价值评判的问题,而不应该以人数多寡来定取舍。
  总之一句话,道德在时间、空间和人群上的扑朔迷离为法律向道德靠拢设置了障碍。
  其次,在社会道德系统的成长和演进过程中,法律并非是无所作为的。相反,良好的法律制度对于塑造一个时代的道德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任何一个新时代的诞生常以社会道德观念上的除旧布新为标志,而观念上的涤瑕荡垢常常又是借助法令的力量来完成的[1]。这体现了法律对道德的反作用,恰恰符合事物的辩证统一规律。
  历史经验证明,道德并不意味着理性,有时正好相反;而法律恰是理性的产物,其历史使命正是以其理性来克制人类的非理性。于是,两者发生碰撞便不可避免。比如,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不惜生命为亲复仇是孝道的最高体现,而这恰恰就是反理性的,也是为现代法律所不容的。在这里,法律并没有迁就道德,而是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并试图影响和改变长久以来人们的道德观念。笔者认为,法律相对于道德的这种独立性是非常可贵,正是这种独立性使得法律避免沦变为第二道德。(道德的拷贝)
  曾有一个民国学者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比喻成牛马共驾一车,笔者认为这是非常精确的。请注意,是一牛一马,而不是两匹马,因为两匹马固然可以将车拉地飞快,却难免有倾覆之虞,因而法律与道德的并行不悖有其天然的合理性。又由于牛与马禀性有异气力不同,因而忽焉在前忽焉在后,牛马互相制衡彼此扶助,车子也就不急不缓四平八稳地向前行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正如是。在某一个历史阶段,法律滞后于道德,在另外一个历史阶段,法律不妨超前于道德甚至引领道德。(学界的一般看法是,法律素性保守,因而相对于道德常处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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