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的功能——麻烦的制造者还是麻烦的消解者
在法院和检察院等公权力机关看来,律师是“麻烦的制造者”或者“司法部分的下属,遇到麻烦就找律师帮忙,成为政府部门的消防队”。[⑨]于是,法官和检察官经常认为律师就是他们“死对头”,律师经常“找岔”,就是因为律师的存在,使得他们的工作量加倍地增加,因此,他们对律师经常表现不是非常欢迎的态度,有时甚至表现出中国官僚特有的官僚习气,好像你欠他钱不还似的,这让我们这些从事辩护和代理工作的律师感到十分的呕气!这固然有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误解,那么,作为律师自己就没有责任了吗?
我认为,这是一些个别律师的行为所导致了,他们和司法人员沆瀣一气,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丧失了律师自己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理想,甚至丧失了律师独立的人格,成了个别司法不公的帮凶,这样的律师不仅在公众面前没有良好的形象,就是在司法人员面前,也成了“讨饭”似的的乞丐。
当然,更重要的,还是司法人员本身的心态和思维。他们不知道,律师的社会角色和功能决定了他是帮助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纠正错误或者少犯错误。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不管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抑或是行政诉讼,均是如此!)中,会先假设利益冲突的双方都各有一个代表他们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初自诉案件外,原则是律师和检察官),双方律师都尽最大能力为各自当事人的利益辩护(代理)时,信息就在双方律师“全力以赴”的辩护(代理)过程中,得意充分地揭露,从而使得法官或者仲裁员,在这更充分的信息揭露中,才能减低判断错误(违背真理)的可能性,……律师的价值本身,不是在于“创造”一个真理或者事实,而是协助法官或者仲裁者“发现”关键的事实或者真理,让他们可以作出合宜的判断,可以说是律师很容易被忽视的“本体价值”。[⑩]正是这种“平衡设计”的司法制度,使得当事人双方所聘请的律师能够在维护其利益的驱动下,尽力去挖掘有利于自己的信息,并揭露出不利于对方的信息,这种律师所追求的片面社会功能,不是为了创造己方的半面正义,而是通过双方的努力,使得法官能够结合双方两个半面的正义,从而实现“全面的正义”。但是,有些检察官或者法官却不这样认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总是认为,律师其实是一种摆设,是他们办案的阻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他们经常错误地认为,律师的存在削弱了国家打击犯罪的力度。这是对律师功能和律师行业存在必要性的误解。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对的不是一个单纯的公诉人,而是公诉人背后的国家,再强大和险恶的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都会低下他那“高贵的头颅”,为了使得双方的力量能够取得相对的均衡,才需要律师来武装被告人,以防止被告人成为恣意司法的牺牲品。正是律师的存在,才能够有有效地方式检察官和法官犯错误,也正是律师的存在,才使得证据所显示出来的法律事实更加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可以说,律师不是麻烦的制造者,而是麻烦和纠纷的消解者,没有律师,我们的司法就会蜕化到中世纪的黑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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